服务范围
 
您的位置:服务范围>

谭某诉海南隆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添加时间:2023/12/11 11:16:56     浏览次数:71
 


基本案情

 

2019724日,谭某与海南隆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典当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60万元,期限自2019724日至2020123日。借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合同期内月利率为0%,综合费用为2%,合计为借款金额的2%,谭某按月支付。贷款按月计息。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借款期限届满,谭某一次性偿还本金。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收取利息。

如果谭某违约,隆源典当行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包括本金、利息、复息、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及强制执行发生的各项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对象包括谭某的所有财产。

2019724日,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谭某以位于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青云台二期(半山壹号)7号楼605房【不动产权证号(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5)字第03630号】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一系列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等一切款项。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16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2019724日至2021723日。2019725日,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债权数额是160万元。

2019724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双方对《借款合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借款合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力。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9725日,隆源典当行出借160万元给谭某。2019725日,谭某转给张某【注:隆源典当行法定代表人】32000元。此后,谭某陆续向隆源典当行还款,截止到2022411日,共计864000元。此后,再无还款

202191日,三亚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的标的为:当金本金160万元;20216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60万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执行受理费、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600元。

202255日,隆源典当行向三亚市城郊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是1611600元。其中本金是1600000元,利息等其他费用是11600元。

 

执行异议

我作为谭某的代理人,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2021)琼三亚证字第7411号执行证书,将该公证书退还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和海南隆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谭某

我的理由是:

一、隆源典当行与谭某的借贷本金应当是156.8万元,而不是160万元。三亚市公证处认定的本金数额错误。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本金是160万元。2019725日,海南隆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典当行”】贷款160万元。同日,隆源典当行要求谭某将3.2万元支付到其法定代表人张海鹏的个人账户,提前扣除利息,收取“砍头息”。根据《民法典》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隆源典当行与谭某并未约定按照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三亚市公证处无权决定借贷双方按照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公证处将违约金认定为执行标的是错误的。

隆源典当行与谭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所欠当金本金的万分之五。公证处不是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无权决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021)琼三亚证字第7411号执行证书将违约金认定为执行标的,并擅自决定自20216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当金本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整为基础计算的违约金(每日计收当今本金万分之五),这是错误的。

三、该公证书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借贷的月利率为2%,属于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典当行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隆源典当行和谭某之间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用为每月2%,实际上就是月利率2%

党的十九大之后,金融服务实体,降低融资成本是我国的基本金融政策。2017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要求各级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注:《通知》第5条】。20199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该《会议纪要》规定,金融机构变相收取利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注:《会议纪要》第51条】。

在司法实践中,高利贷的表现形式很多,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复利、逾期利率、罚息、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变相的利息。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金融借贷的利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5条规定,对于典当行等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标准处理。据此可知,金融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民间借贷。

 

法院裁定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后认为,隆源典当行与谭某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借贷利率高于法定利率。三亚市公证处的《执行证书》确有错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注:(2022)琼0271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