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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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庙”穷“和尚”富,追债找股东

添加时间:2020/2/20 16:10:41     浏览次数:569
 

我国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庙”穷“和尚”富。公司没有钱,股东却腰缠万贯。如果债权人想拿到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起诉股东执行股东的财产。司法实践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和案例很多,附录于此,供参考。

(一)虚假出资

案例一: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13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邹碧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出版

裁判摘要:股东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缴纳出资。

案例二:中艺进出口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周氏贸易有限公司案《执行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总第13辑)

裁判摘要:股东通过制造投资协议的欺诈手段将本属于公司的款项伪称为自己的款项汇入公司,进而增资扩股,而没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足额缴纳财产给公司的,构成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三)抽逃出资  

案例一:美达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大地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周旻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号

裁判摘要:(1)将出资款转给案外人的,亦可构成抽逃出资;(2)股东对于公司与案外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仲圣控股有限公司与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慧谷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24号

裁判摘要:仅有交易合同的,不能证明真实交易的存在,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四)协助抽逃出资

案例一: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摘要:(1)股东、高管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事后认可,亦视为股东、高管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2)股东、高管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案例二:郭海生、王海巧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576号

裁判摘要:(1)抽逃的款项是否进入股东个人账户不影响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2)股东、高管对于公司款项的支出有义务了解,有能力及有责任进行审查及监管。

(五)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股东一并承担责任   

案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64号

裁判摘要:东莞勤上公司和安徽润磊公司作为安徽勤上公司的发起人,是安徽勤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资本充实法定责任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全体公司设立者对资本充实责任负有连带责任。本案中,安徽润磊公司尚有1285万元未出资到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安徽润磊公司应当在未缴足出资的128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安徽勤上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莞勤上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无论是首期出资还是公司成立后的分期出资,均属于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资义务。

(六)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

案例一:中实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杰昌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1号

裁判摘要:中实丰华公司虽已将其持有的中稷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但不影响其作为股东期间对公司应履行的出资义务。中实丰华公司应在其未依法出资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中稷实业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相应债务承担责任。地杰昌盛公司有权申请追加中实丰华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例二: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裁判摘要: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鉴于鑫天利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二审判决追加受让股份的袁春生为被执行人,没有追加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七)受让未缴出资的股权

案例一:黄秀军、吴兆玲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426号

裁判摘要: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具有查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实际履行的注意义务。黄秀军与吴兆玲系夫妻关系,黄秀军受让亿安公司股权后又系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有充分条件获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黄秀军、吴兆玲在应当知道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下,并未在受让股权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结合前述黄秀军、吴兆玲获取股权未支付合理对价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受让股东黄秀军、吴兆玲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有证据证明。

案例:陈国雄与上海市合庆朝阳铸造厂、王蓬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2071号

裁判摘要:王蓬与刘昭玥系母女关系,陈国雄与刘昭玥为夫妻关系,且陈国雄受让王蓬、刘昭玥的股权并未支付对价,之后陈国雄又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刘杰,藉此可推定陈国雄应当知道王蓬、刘昭玥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原审法院判令陈国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八)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案例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优选中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106号

裁判摘要: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于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文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浙江优选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金谷信托公司以许曦文出资不实,应在设立公司时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九)违法减资

案例一: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案例

裁判摘要:(1)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广力投资公司、丁炟焜、丁一在明知广力投资公司对万丰光伏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下,在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万丰光伏公司,亦未向万丰光伏公司清偿债务,损害了万丰光伏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广力投资公司股东丁炟焜、丁一对广力投资公司债务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符合上述公司法人财产责任制度及减资程序的法律规定,又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一致,合法有据。

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案例

裁判摘要:(1)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2)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案例安宁市海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傅小松企业借贷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终字第112号

裁判摘要:海辰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傅小松系该公司的股东,傅小松应当对海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经本院释明后,傅小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海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公司人格混同

案例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

裁判摘要:(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淄博泉泰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13号

裁判摘要:(1)关联公司之间适用人格否认制度;(2)在对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意志、公司财产方面存在混同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由关联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广州市奎业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8号

裁判摘要:(1)关联公司之间适用人格否认制度;(2)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相关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3)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相关关联公司因人格混同已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十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案例熊培玉、高云海、蒋华芝因与被申请人南华县人民政府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申字第305号

裁判摘要:松海公司的股东高云海、高瑞贤、熊培玉、蒋华芝在知道松海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将会被注销的情况下,不进行清算,放任公司被注销,致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和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股东的高云海、高瑞贤、熊培玉、蒋华芝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十三)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案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葛强、张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因葛强不能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减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原则上应当推定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得到全额受偿,故葛强应当对鞍烟焊管公司不能清偿鞍钢公司的债务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案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经济贸易公司、唐山市五环实业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68号

裁判摘要:大连经贸公司与香港明丰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亦未证明在唐山明丰公司停止营业期间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存在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五)公司自行清算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案例一: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6号

裁判摘要: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欧阳强、蔡伟荣与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56号

裁判摘要:欧阳强、蔡伟荣作为佳旭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负有书面通知通力公司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通力公司要求欧阳强、蔡伟荣作为佳旭公司清算组成员对通力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欧阳强、蔡伟荣认为其公告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作为股东应在清算所获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

(十六)公司自行清算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案例胡茂军、淮安苏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982号

裁判摘要:农垦公司在2012年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胡茂军系清算组负责人。既然客运班线经营权属于农垦公司的无形资产,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农垦公司股东会确定如何处置。而胡茂军在农垦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且未征得持有该公司52%股权的淮汽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决定将农垦公司名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及车辆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至苏通公司名下,违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不能代表农垦公司的真实意思,且苏通公司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未支付对价,客观上损害了农垦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七)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案例山东宏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329号

裁判摘要:亿丰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以退还股金及股息的理由予以分配,并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亿丰公司无财产向宏利达公司承担债务。且在亿丰公司清算组向股东分配资产前,绝大部分亿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鲁泰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取了股权转让款。这些股东在明知自己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的情况下,仍然领取了亿丰公司返还的股金及股息,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八)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案例庆阳勤上光电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5号

裁判摘要:创新公司的股东虽对创新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但在出具《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时向勤上公司所借款项尚未到期,也未清偿完毕。创新公司的股东存在“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创新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勤上公司的利益,导致勤上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部清偿,创新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解散时未全部清偿完毕的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湖南省汇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摘要:汇业公司、永兴厂作为金元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已于2007年3月5日金元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对其债务清算作出承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汇业公司、永兴厂应承担金元公司所欠恒大公司的债务及利息。

(二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登记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案例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下村纸箱厂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摘要:三上诉人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作为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本案被上诉人的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被上诉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按清算方案予以清偿,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根据泉州祥瑞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尚有资产总额7125103.87元,负债总额仅318802.43元。现因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被上诉人的债权已无法获得清偿,而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损失与三上诉人未依法对被上诉人债权进行登记并按清算方案予以清偿具有因果关系。故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三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案例常州市龙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龙祥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170号

裁判摘要:2012年龙祥钢铁公司已被责令关闭,2014年1月20日中天钢铁公司作为龙祥钢铁公司的股东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收购协议,中天钢铁公司接受了龙祥钢铁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款,金额高达数亿元,此时中天钢铁公司并未向龙祥钢铁公司支付有关款项,收购协议或其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中亦未明确中天钢铁公司用其接受的全部款项用于替龙祥钢铁公司清偿有关债务,应视为中天钢铁公司无偿接受了龙祥钢铁公司的有关财产。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中天钢铁公司应在案涉龙祥钢铁公司尚欠龙祥机械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