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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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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法认定规则

添加时间:2020/2/21 9:30:37     浏览次数:483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法认定规则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究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故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根本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是原因行为。

1. 援引不可抗力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民法典》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

1)不可抗力事件暂时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暂时性影响合同履行时,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并未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时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

3)是否属于当事人以合理注意义务可预见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通常不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比如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趋势的合理预见。

2. 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主要争议在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变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审判实践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的情形比较少见,并且以当事人对相关政策的变化是否应当具有合理预见作为重要的认定标准。

1)房产调控政策不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

在《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政府便实施了“两个暂停”政策,2017年9月28日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是对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的继续深化落实。《资产转让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凯利公司作为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专业房地产投资公司,海南省政府的“两个暂停”政策,不属于凯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现凯利公司主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进而主张其应免责,依据不足。

2)暴雨并未造成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陕西蜀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铭尚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1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然暴雨对工程施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涉案工程损毁灭失等情形,其仍然具备继续施工条件,且之后张某某继续完成蜀丰公司未完工程内容,更进一步证实蜀丰公司能够继续施工以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应当充分预估政府相关行为对合作模式的影响

在《昆明市城市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源泉甲和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相关部门拆除“果皮广告箱”的行为并不构成城市资源公司违约的根本原因,城市资源公司作为独立的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充分预估政府相关行为对合作模式的影响。

实际上,《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中将“应维护特许经营权合作的完整性、连续性”明确约定为城市资源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政府拆除“果皮广告箱”并不完全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城市资源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履行条件,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