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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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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您的遗产,“花”落谁家?

添加时间:2020/2/21 9:38:35     浏览次数:1101
 

     如果有人问,百年之后,您的遗产给谁?您一定会说给儿子,给孙子。在我国,自己的万贯家财,一般都愿意传承给子孙后代,不愿意旁落他人。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自己百年之后,肯定就是自己子的,不会落到别人手里。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难道没有意外情况吗?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注:以下简称“法释”】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您的财产不一定全部传承到您的子手里,甚至根本就传承不到您的子孙手里。

一、孙子孙女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儿子不孝丧失继承权,孙子孙女无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而是由他人依法继承。

我国的遗产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民法典》第1127条爷爷奶奶是孙子孙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孙女并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爷爷奶奶去世后,孙子孙女并不能直接继承其遗产。

孙子孙女获得爷爷奶奶遗产的途径是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注:《民法典》第1128条、1152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其父亲没有丧失继承权。如果其父亲丧失了继承权,孙子孙女不可能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注:法释第17条】,更不可能转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注:《民法典》第1125条】。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在现实社会中,儿女不孝,虐待父母,遗弃父母的事情屡见不鲜。父母去世之后,这些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对于孙子孙女而言,在其父亲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他们也无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注:法释第17条】,该遗产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这些人可能是死者的兄弟姐妹,也可能是死者的侄子外甥【注:《民法典》第1127条、1128条】,但是,不会是死者的孙子孙女。在这种情况下,您的遗产,既不能传承给儿女,也不能传承给孙子孙女,而是旁落他人。

二、父母的遗产被儿女法定继承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离异的儿媳妇(或女婿)可分走一半

当今社会的离婚率非常高,并且呈现上升趋势。这就使家庭财产极不稳定,时刻面临分割。对于父母而言,他们不但想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儿女,而且希望这些遗产永远属于自己的儿女并传之于子孙,生生不息,世代相传。如果儿女离婚了,他们肯定不愿意让离异的儿媳妇(或女婿)分一杯羹。对于他们的儿女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注:民法典》第10621087子女依法继承遗产后离婚了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儿媳妇(或女婿)至少可以分走一半。父母的遗愿最终落空了。

三、如果您本人先于您的父母去世,您的遗产可能会被子侄外甥共同瓜分,而不是全部属于您的子女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黄泉路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情并不少见。如果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您先于您的父母去世了,您的遗产可能面临瓜分的风险。原因很简单,对于您本人而言,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是您的子女一个人,还包括配偶和父母【注:民法典》第1127】。他们都有权继承您的遗产,并且继承权是平等的。这是第一次瓜分风险。

一般来说,爷爷奶奶不会和孙子孙女争夺遗产。第一次瓜分风险几乎不会发生。但是,如果您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上就视为他们接受了继承【注:《民法典》第1124条】。即使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他们也依法享有遗产份额。您的父母去世后,您的父母的遗产(包括他们继承的您的遗产份额)就会转给他的继承人【注:《民法典》第1152条】,也就是转移给您自己的姐妹兄弟。这是第二次瓜分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叔侄争夺遗产的事情还是很多的。即使叔侄之间没有发生继承纠纷,相安无事。叔伯去世之后,其子女也会主张遗产份额,这就出现子侄外甥争夺遗产的情况,这是第三次瓜分风险。

一个人的遗产多次面临瓜分风险,怎么可能会全部属于自己的子女呢?

四、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时真假难辨,扑朔迷离,致使遗产极不安全

遗嘱有六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注:《民法典》第1134、1135、1136、1137、1138、1139条】。在这六种遗嘱之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均有物质载体,可以鉴定其真伪,而口头遗嘱是无形的,真假难辨,扑朔迷离,其生效条件却很简单,只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就可以【注:《民法典》第1138条】。六种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即使公证遗嘱,也不例外。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那份遗嘱在后,就以那份遗嘱为准【注:《民法典》第1142条】。可以肯定的说,口头遗嘱必定是最后一个遗嘱,如果被法院认定有效,就必定以此为准。

在我国历史上,矫诏造假,篡夺天下的例子也是有的。胡亥勾结赵高、李斯,假传秦始皇的圣旨,篡夺大秦天下。杨广勾结宇文述、张衡,假传隋文帝的圣旨,篡夺大隋天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我们也不能排除某个继承人与证人相互勾结伪造遗嘱的可能性。遗产继承时,如果某个人说死者有口头遗嘱,怎么办?

为了确保您和您的子女的利益,我们希望您在身体健康时,及早的做出财富传承方案,以便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传承。财富传承方案很多,最简单最便捷的方案就是订立遗嘱。如何订立一个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遗嘱,我们可以针对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