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主动要求公司将社保费转为工资支付给自己,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为了得到公司的同意,员工会主动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后来,员工又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放弃社保的行为无效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比例共同缴费。在当今社会,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人们都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用人单位和员工都知道应当缴纳社保费。
从表面上看,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主动要求公司将社保费转为工资支付给自己,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放弃社保的行为是自愿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但是,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使签订了书面的承诺书或协议,也是无效的。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和员工不能自行决定缴费还是不缴费【注:《民法典》第153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10条、23条、33条、44条、53条;《劳动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二、员工违背诚信,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道德层面看,员工出尔反尔,违背诚信,不值得效仿。但是,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这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任何事由拒绝放弃。即使因为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费,公司的行为依然违法,依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员工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够得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支持【注:《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需要指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之前,很多法院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承诺书》,已经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员工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信,不应当得到支持。这种观点已经成为了历史。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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