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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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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添加时间:2020/7/17 10:18:17     浏览次数:904
 

《民法典》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得到认可,持续多年的打印遗嘱法律效力之争尘埃落定。遗嘱可以打印。但是,打印遗嘱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否则,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1136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打印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包括我本人),都认为打印遗嘱不是一个独立的遗嘱形式,而是属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打印遗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同成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合法有效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打印遗嘱主要有四种情况:

①立遗嘱人自行录入文字并打印,本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注明时间。

②立遗嘱人自行录入文字并存入U盘,让别人打印,本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注明时间。

③立遗嘱人口述,让别人代为录入文字并打印,本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摁手印,注明时间。

立遗嘱人请人代书遗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自行录入文字并打印。立遗嘱人在遗嘱上面签字、摁手印、注明时间。见证人也在上面签字、摁手印、注明时间。

立遗嘱人通过第种形式打印遗嘱,法律效力是没有争议的。至于通过第种方式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尚存争议,意见不一。

二、立遗嘱人自行打印遗嘱,不再视为自书遗嘱,而是属于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

《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界普遍将计算机视为一种书写工具,和钢笔、毛笔等传统书写工具一样具有书写功能。立遗嘱人通过计算机自行录入并打印遗嘱,通常认定为自书遗嘱。只要该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和时间,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不需要有见证人。《民法典》实施之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即使立遗嘱人自行打印遗嘱,也不再视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否则,就不具备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需指出的是,由于《民法典》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就不能再进行打印,而是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笔”,指传统意义的钢笔、毛笔、签字笔等书写工具,而不再包括计算机。

三、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有竞合之处。代书遗嘱采用打印方式,应当同时符合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形式,否则无效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代书遗嘱仅仅是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采用传统的书写工具(如钢笔、签字笔等)书写遗嘱,即使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没有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丝毫不影响该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采用计算机录入打印的方式代书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该遗嘱无效。

四、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见证人的人数、身份和见证方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打印遗嘱无效。

首先,见证人的人数应当有两个以上。如果仅仅有一个见证人,该遗嘱无效。

其次,见证人的身份不能违反《民法典》1140的规定,否则,该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1140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所谓利害关系,既应包括获利关系也应包括受损关系,而受损包括直接受损和间接受损。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均有可能因遗嘱受益或受损。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与遗嘱存在直接或间接受益或受损的利害关系,其当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北京市二中院课题组: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北京审判,2019年5月16日】

再次,见证人必须全部在现场全程见证,否则该遗嘱无效

《民法典》要求全部见证人都必须在现场,而不是只有一个人在现场;全部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在现场,贯穿始终,而不是时而在现场,时而不在现场。

五、打印遗嘱极易伪造,必须高度重视形式要求

用传统的“笔”书写遗嘱,字迹具有鲜明的个性,如果人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通过字迹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该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用计算机及其打印系统书写的遗嘱,打印的字体可以随意设置,即使不同的人打印,同一字体也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人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通过字迹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该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客观的讲,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关系人伪造、篡改遗嘱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首先,打印遗嘱逐页签字,可以防止继承人无中生有,伪造遗嘱。

我举一个案例说明此事。张某和张某产生继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拿出两份遗嘱,一份是父亲的遗嘱,一份是母亲的遗嘱。两份遗嘱的内容均是打印的,下面有父母的签名。经鉴定,父母的签名确实是本人亲自书写。张某指出,张某曾经让父母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然后利用父母签名的空白纸张,自行打印了遗嘱,无中生有

其次,打印遗嘱逐页签字,可以防止继承人偷梁换柱,篡改遗嘱。

我再举一个案例。李某和李某发生继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两个人都拿出了遗嘱,遗嘱都是打印的,都是两页,遗嘱末端都有父母的签字,时间也完全相同。但是,遗嘱的第一页内容完全相反。很显然,他们之中有人将遗嘱的第一页换掉了,重新打印了一页,偷梁换柱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