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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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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会等你,莫要秋后算账---论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

添加时间:2020/7/21 14:33:17     浏览次数:670
 

 

问题的提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有些劳动者明明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及时主张权利,而是一直在公司上班,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秋后算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殊不知,权利是有期限的,它不会永远等你,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只有一年。超过了时效,权利就会自行消灭。

在本文中,我以自己的案例-----王(ZJ)诉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分析说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

【基本案情】2000年7月,王(ZJ)入职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被派驻到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担任保安,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5日,王(ZJ)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王(ZJ)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安排下,入职北京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和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王(ZJ)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下,与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地点和内容也没有任何变化。2017年7月1日之后,王ZJ)一直在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做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26日,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王(ZJ)停止工作。此后,王(ZJ)未去上班。2018年,王(ZJ)以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为第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ZJ)与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0年7月7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9482.56元。2018年2月26日,在诉讼过程中,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出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王(ZJ)自2017年12月4日起,无视公司工作要求和纪律,持续脱岗,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2018年1月29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王(ZJ)声称未曾收到该通知书。经过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王(ZJ)与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0年7月7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9月9日,王(ZJ)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4495.00元;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692.00元。

经核查,王(ZJ)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07.07元。

【劳动仲裁裁决】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ZJ)因个人原因于2011年6月15日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王(ZJ)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连续,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外企晨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

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尽到合法送达的义务,显然不妥,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070.3元

对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为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本委不予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070.3元,驳回王(ZJ)其他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王(ZJ)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均不服,均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外企双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否认就王(ZJ)的岗位变动事宜进行过沟通,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17年12月4日之后,其就王(ZJ)未到岗情况进行核实及催告返岗。综合上述情况,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2011年6月15日,王(ZJ)因个人原因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王(ZJ)要求将其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主张缺乏依据。根据查明的情况,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 期间,王(ZJ)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芳林苑小区工作,故应将上述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745.56元。

王(ZJ)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9年9月9日,要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745.56元。驳回王(ZJ)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王(ZJ)和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均不服,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是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的前提。本案中,王(ZJ)因个人家庭原因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朝阳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将在该工作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ZJ)在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一直在丰台区芳林苑小区工作,故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ZJ)在2019年9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不予处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王(ZJ)要求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驳回请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在本案中,王(ZJ)在2018年2月26日离职,在2019年9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很显然,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其次,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而不是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计算。即使劳动者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也会自行消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范围,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再次,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是逐月计算的,而不是一体计算。

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如果劳动者没有在领取该月工资之日的一年内主张该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权利就自行消灭。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王(ZJ)如果想得到全部工资差额,应当在2018年8月1日之前申请仲裁,每晚一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就减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在2019年2月26日之前没有申请仲裁,其权利就全部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差额一分钱也得不到。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