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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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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说了也白说,听了也白听

添加时间:2020/7/28 17:05:26     浏览次数:839
 

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语言表达的方式订立的遗嘱,它不是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正常方式,而是在危急情况下不得已采用的非常方式。我国民法典1138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继承人与其他人相互串通伪造遗嘱的可能性。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见证人心存偏见篡改遗嘱的可能性。因此,我国《民法典》不支持立遗嘱人在正常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即使订立了,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说了也白说,继承人听了也是空欢喜。

一、口头遗嘱只能适用于“危急情况”,正常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是指不可预见的、突发的并且有可能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最常见的危急情况有三种:

一是发生了重大事故,本人受到重伤,生命垂危。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

二是本人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生命处于弥留之际

三是本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面临生命危险。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如果一个人长期卧病在床,在弥留之际订立了口头遗嘱,这是否属于危急情况,司法界有争议。我认为这不属于危急情况,因为他长期卧病在床,有足够的时间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

根据《民法典》1138的规定可知,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说“百年之后,遗产由某个子女继承”之类的话,这种意思表示不能成为口头遗嘱,说了也没有用。即使继承人把这些话录下来,也是徒劳无益的行为。

二、立遗嘱人去世之前,“危急情况”没有消除,口头遗嘱有效。如果立遗嘱人去世之前,“危急情况”消除了,口头遗嘱自行失效

口头遗嘱是本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如果危急情况消除之前,本人去世了,此时口头遗嘱开始生效。如果危急情况消除了,口头遗嘱就自行失效了。比如本人经过抢救,身体恢复了健康;又比如本人遭遇自然灾害,但是大难不死,奇迹生还等。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无效

一个人在弥留之际,陪伴在他身边的通常是近亲属,因此,立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最有可能的见证人是近亲属。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不能成为见证人。否则,该口头遗嘱无效。这是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关于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我在《民法典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载于我的网站:北京刘维昭律师说法网--遗产继承,网址:www.liuweizhao.com】有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两个见证人是否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见证口头遗嘱的订立,还是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见证口头遗嘱的订立。我国《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见证人既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见证口头遗嘱的订立,也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见证口头遗嘱的订立。如果两个见证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完全一致,这就符合两个见证人的要求。如果两个见证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一致,这就说明立遗嘱人分别订立了两个不同的口头遗嘱,这两个口头遗嘱均不符合两个见证人的具体要求,均属于无效遗嘱。

四、见证人必须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心情平静,语言清晰,表达明确。

根据常识可知,一个人如果遭遇了重大事故或者突发疾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其思维活动、智力状况也会受到影响。一个人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生命受到威胁,通常会惊慌失措,语无伦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见证人必须证明此时的立遗嘱人神志清楚,情绪稳定,理解力、计算力、记忆力、定向力基本正常,语言表达清楚明确。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丧失理智的胡言乱语。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