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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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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又主动回来,这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

添加时间:2020/8/31 15:06:24     浏览次数:645
 

   交通肇事罪是发案率比较高的犯罪。“逃逸”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是不是离开现场就属于“逃逸”呢?如果离开现场又主动回来了,还属于逃逸吗?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肇事者离开现场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逃逸”与否的主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是:

(一)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这些情形包括: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8.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行为人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推卸法律责任

根据该规定,肇事者并不是只要离开现场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其他原因,就不构成逃逸。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二、肇事者离开现场时是否“及时主动报案”,是“交通肇事逃逸”与否的客观标准

肇事者只有主动报案,才能显示其接受法律追究的内心意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也规定了肇事者主动报案的法律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应当“迅速报告”。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点是很容易做到的。因此,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时,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主动报案,无论离开现场的时间长短,一般都会被认为是“逃逸”。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肇事者离开现场的时间长短不是判断其是否逃逸的客观标准,而只是一个参考情节。

肇事者主动报案还包含着另一层法律含义,那就是随时接受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果肇事者报案后,逃之夭夭,一去不回,依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之后又主动回来,是否构成自首,取决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逃逸之后又主动回来,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但是,仅仅回到事故现场并不构成自首,肇事者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肇事者不承认自己肇事,或者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找人顶替,即使主动回到案发现场,也不构成刑法上的自首。

另需说明的是,本文仅仅讨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不涉及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后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