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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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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父母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及其补偿款是不是遗产?

添加时间:2020/11/6 9:43:40     浏览次数:712
 

   在我国农村,父母去世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不会被收回。这块土地应当由谁耕种?如果土地被征用了,土地补偿款应当归谁?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不是公民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2条】。就土地而言,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因此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本身不能成为遗产。

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期限比较长,耕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有可能去世。这就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和性质

在我国,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也是不一样的。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二者性质不同。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是“家庭”,不存在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其家庭依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为了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我国一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3年11月5日】。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其承包的土地由同属“一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耕种。只有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了,发包方(村集体)收回承包的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杜万华大法官指出,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不是个人。尽管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的是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但是签字人作为农户的代表在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计算承包基数时要计算家庭成员的数量,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有新生成员的不增加土地,有成员去世或离开的不减少土地。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户这个概念特别重要,不能说父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父亲去世后就由儿子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父亲去世后,儿子仍为家庭成员,而且儿子娶妻生子增加新的家庭成员时,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婚嫁时产生的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某农户在儿子娶妻之前承包土地,儿媳娶进门之后对于该农户承包的土地亦享有相应的权益。我认为,只要坚持这一原则不动摇,农村“外嫁女”问题就能从法律上得到解决。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补偿款由同属“一户”的家庭成员平均获得,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农民给予的补偿金,并不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民法典》第338条】土地补偿款应当归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包括哪些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并不是某个人。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其家庭依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这个家庭行使承包经营权,只不过承包经营权人少了一个。父或母去世后,就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征收补偿费也就没有父或母的份额。其法定继承人不得对土地补偿款主张继承。实际上,依照法律规定,国家给予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由同属“一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获得。

在我国,“户”的含义很宽泛,一夫一妻可以称为一户,父子二代人可以称为一户,祖孙三代也可以称为一户。如何判断子女与其父母是否同属 “一户”呢?我认为,应当参考以下因素①子女是否已经结婚;②子女的户籍是否独立;在承包土地时,子女是否单独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也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的杜万华大法官指出,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不同,其他方式承包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因此可能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此外,林地的承包也可以发生继承。农村承包户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专门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而言的,它与由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中,即使孩子后来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不再是农民了,他也是家庭成员之一,但是此时这个孩子就不再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了。我在广东曾遇到过此类案例,例如承包土地的农户家中有一个孩子读完大学,考了公务员,脱离了村集体的生产经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不是承包土地农户的成员,不能参与农户财产的分配。因此,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时,要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区别对待。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关于这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均做了明确规定,在此不赘述。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