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30日下午,刘先生与其他三位朋友去北京味多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味多美公司)天坛店喝茶。该公司服务员在上茶时茶壶破裂,将刘先生的两条腿及右前臂烫伤。刘先生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治疗。该医院要求隔日换药,减少下地活动,全休半个月。
2010年11月1日,刘先生向工作单位提出休假请求,休假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共计15日。
伤势痊愈后,刘先生要求味多美公司赔偿,遭拒绝。
刘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味多美公司赔偿。
二、法院判决: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味多美公司的员工将刘先生烫伤,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令味多美公司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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