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离婚纠纷>

《民法典》之夫妻财产约定的认定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添加时间:2021/4/10 14:36:28     浏览次数:470
 

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和婚姻观念的改变,很多夫妻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平等协商,根据自已的意志和愿望签订协议,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安排和处分。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就法律性质而言,有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有的是夫妻财产赠与,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一目了然。对于同一个协议,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认识并不相同,于是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的对比,就夫妻财产约定的认定方式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及其类型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就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等事项签订的协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根据签订的时间,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内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各自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所作的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作出的约定。

(二)根据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需要指出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包括将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单独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

(三)根据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和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统一约定。

(四)根据财产内容是否特定化,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对所有财产进行约定和对特定财产进行约定,比如仅对大宗财产房产、汽车等进行约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要件。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不局限于协议书,还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微信)和电子邮件等。

既然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那么,夫妻双方口头做出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对该约定没有争议,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确有财产约定,即使是口头约定,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A.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是契约,我国《民法典》并不禁止口头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B.《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是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争议。口头形式并不必然导致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应当在夫妻财产约定上签字。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双方都应当在夫妻财产约定上签字,如果仅有一方签字,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一种情形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仅有一方签字,另一方没有签字,但是另一方要求根据该约定分割财产。对于该约定,我们认为尽管另一方没有签字,但是,他(或她)认可该约定,该约定应当是有效的,生效时间为另一方明确认可该约定之日。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只能有三种情形:

1、各自所有。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各自所有,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谁取得谁所有。该约定排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适用。

2、共同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排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适用。

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通常是将房产、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约定为共同所有,而将其他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单独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②将夫妻共同财产单独约定为一方所有。

③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单独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实际上,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并非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自夫妻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离婚了,法院应当依据该约定分割财产。需要指出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物权是否转移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和解除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和解除,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在本文中,我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后,任何一方都要遵守,无权单方面进行变更。如果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

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允许撤销。撤销权的行使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公平原则。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约定。

(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解除。

夫妻财产约定的解除涉及四个问题,即:①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可以解除?②夫妻一方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③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应当如何处理?④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认为,任何约定都是可以解除的。夫妻财产约定也不例外。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夫妻任何一方没有任意解除权。即使夫妻一方出现重大情况,如失业、疾病、伤残等,也不能任意解除夫妻财产约定,只能要求另一方进行经济帮助。如果夫妻一方不同解除夫妻财产约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解除该约定。它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夫妻财产约定。

其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夫妻一方不能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要求解除夫妻财产约定,只能通过离婚诉讼解除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解除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解除之前的财产,根据该约定处理。解除之后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的区别

夫妻财产赠与是和夫妻财产约定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它是指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夫妻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对自己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该行为是无偿的,受赠人原则上不因受赠而承担义务。无偿性是夫妻财产赠与最显著的特征。

夫妻财产赠与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都是对财产的处分,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种模式,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赠与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财产赠与行为,它不是夫妻财产制度。

(二)无偿性是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最显的区别。夫妻财产约定不具备无偿性的特征。

(三)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财产赠与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法律后果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夫妻财产赠与,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或者财产赠与合同没有公证,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六、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的认定方式

如前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一目了然。某个协议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财产赠与,应当结合协议的上下文综合予以考量,不能根据单一条款进行认定。如果协议还涉及其他事项(如子女抚养)或者其他财产安排(如债权债务),彼此之间具有关联性,就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财产赠与。

我根据两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这两个案例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浪微博平台召开的线上新闻通报会上列举的典型案例。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马某与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育有一子,2017年3月分居。2014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1002号房屋由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女方名义购买,婚后为夫妻共有财产。山东省淄博市1008室商品住宅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男方与女方共有,各占房屋产权的50%。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判决。其中,男方认为1008号房屋的50%份额系其赠与给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撤销赠与,该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的性质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合同呢?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双方共有的,对其性质应当结合协议的上下文综合予以考量,如协议还涉及其他财产安排的,则各财产安排彼此之间具有关联性,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同时约定了1008号房屋、1002号房屋的购买及权属情况,彼此具有相关性,不能割裂开来。同时,从公平原则的角度予以考量,1002号房屋系女方婚前购买,婚后完成产权登记,但双方仍约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充分考虑了男方的出资份额,其享受了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权益。如剥夺女方关于1008号房屋的财产权益,显失公允。因此,《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男方认为1008号房屋50%的产权系其对女方的赠与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刘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406房屋系女方婚前财产,登记在女方名下。2016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宝马轿车一辆及北京市顺义区102室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名下1406号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人民币200万元。《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女方向男方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撤销1406号房屋的赠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约定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还包括夫妻感情及子女扶养等因素,房产归属条款和夫妻感情、金钱给付、子女抚养等条款是一个整体,并非由夫妻一方单方负担义务,无偿转让房产。该条款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本质特征,不属于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生效,1406号房屋的归属不以其是否完成交付、过户为前提,故女方主张房产赠与可予以撤销的说法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总之,无偿性是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的根本标准。某个协议究竟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财产赠与,不仅要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认定,还要根据协议的内容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判断。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