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刑事案例>

刘**交通肇事案

添加时间:2021/4/10 16:41:26     浏览次数:403
 

【基本案情】刘某,男,生于1997年5月,河北省邢台人。

2017年6月24日,刘某酒后超速驾驶“宝骏”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怀柔区怀黄路白木村西面,与王某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刘某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医务人员到来时,王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王某是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2017年7月7日,李某赔偿了王某近亲属丧葬费五万元。

2017年8月11日,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立刻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刘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我接受李某的父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我多次会见了刘某,了解了案情,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我及时阅卷,并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一、 对于本案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

二、 刘某虽然涉嫌犯罪,但是应当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 事发后,刘某对受害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行为;

2、 刘某主动投案,是自首行为;

3、 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行为;

4、 刘某是初犯;

5、 刘某及其家人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家属,在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另外,刘某及其父亲表示,把车辆卖了,赔偿受害人。

6、 刘某悔罪态度比较好。

三、 刘某年仅二十岁,还没有结婚,刚刚走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后其本人一定能吸取教训,谨慎行事,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师辩护】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起诉书中说“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之所以是别人报警,原因在于案发后,刘某的手机没有电了,不能用自己的手机亲自报案,只能让他人报案。让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刘某主动要求的。

第二,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第三,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该建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客观公正的,恰当合理的。

就具体量刑而言,辩护人认为,应当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具体理由如下:

①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发后,刘某积极地抢救受害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刘某及其父母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五万元),这是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某及其父母在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主动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五万元,钱虽然不多,却表达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对死者及其家属深深的歉意。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也已经认定了,在此,不再赘述。

除了上述事实以外,还有其他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①刘某自始至终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种坦白,是主动的坦白,是完全的坦白,也是真诚的坦白,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情节,从轻处罚。

在阅卷时,我们注意到,刘某的个人供述,没有丝毫的隐瞒,自始至终都是一致的。他的个人供述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以及与其他证人证言,都是完全相符的。刘某的坦白行为,并不是在侦查机关释明法律规定以后才进行的,而是主动的,始终如一的。尽管公诉机关已经认可了刘某的自首情节,我们还是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刘某坦白的具体情形。

②案发后,刘某积极主动的采取救护措施,抢救受害人,这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发时,刘某的手机没有电了,他就借用别人的手机,给120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及时的救治。虽然没有挽回受害人的生命,但是,刘某也已经尽力了。

③刘某一贯表现良好,在外打工,自食其力,案发前,他和父母一起在一家饭店打工,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不良记录。这次犯罪,既是初犯,也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④刘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比较好,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刘某都认罪认罚。刘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积极的赔偿,本身就表达了真诚的悔罪态度,此外,刘某及其父母对受害人的家属也一再表示道歉,承认错误。我在会见刘某时,他也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谨慎行事,加强学习,提高法治意识,决不会再违反法律。

⑤刘某的父母又拿出三万元,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表示愿意进一步加大赔偿力度,这是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在会见刘某时,刘某表示愿意把车卖了,赔偿受害人家属。刘某的父亲也曾经多次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愿意把车辆赔偿给对方,抵偿部分债务。只是,受害人家属不同意。

在国庆节期间,刘某的父母拿出打工积攒的钱,又借了一部分钱,凑了三万元,愿意赔偿给受害人家属。

受家庭条件的限制,刘某不能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但是,刘某及其父母也表示,不管自己的家庭条件多么困难,也要想办法赔偿受害人家属。

⑥刘某也希望从轻处罚,让他早日走向社会,打工挣钱,赔偿受害人家属。

刘某是农村家庭,但是,村里的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了,全家人都是打工族,以打工为生,没有其他收入。刘某和父母出来打工,家里还有一个年过七旬的奶奶。如果能够对刘某从轻处罚,让他早日走向社会,打工挣钱,这对于赔偿受害人家属也是有利的。

⑦刘某年仅二十岁,还没有结婚,刚刚走入社会,人生的路还很漫长,我们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判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惩罚。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后,主动赔偿损失,希望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京0116刑初188号】。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