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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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欠款找谁要?-----论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注销后的股东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21/4/10 16:57:34     浏览次数:646
 

商业活动本来就充满风险,人的不诚信行为又加剧了这种风险。有的公司,欠钱不还。在债权人索要欠款时,突然关门停业,人去楼空,并且将公司注销了。债权人手里拿着合同和欠条,应该找谁要钱呢?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该案例是我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代理的案件:北京博兴天弘商贸有限公司诉徐某、郑某清算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北京博兴天弘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博兴天弘公司”】“阿拉帝西餐厅”供应蔬菜、水果、肉食。“阿拉帝西餐厅”系北京阿拉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拉帝公司”】经营管理的餐厅。博兴天弘公司为该餐厅送货,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博兴天弘公司的工作人员和“阿拉帝西餐厅”的工作人员(后厨)建立了一个微信群。“阿拉帝西餐厅”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里告知货物种类、数量。博兴天弘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微信里的信息,采购货物并送货至“阿拉帝西餐厅”。“阿拉帝西餐厅”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送货单上有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货物的总价。

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货款共计***元。2019年2月3日,“阿拉帝西餐厅”转账支付10000.00元,尚欠***元。

博兴天弘公司多次要求北京阿拉帝公司支付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拖欠的货款***元。“阿拉帝西餐厅”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

博兴天弘公司委托我追索货款。

接受委托后得知,“阿拉帝西餐厅”已经关门停业。经查询又得知,2018年12月11日,北京阿拉帝公司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注销,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了。于是,我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调取了该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查询到如下信息:为了注销公司,该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徐某、郑某是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中,清算组声称对公司资产进行了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在2018年10月19日在北京日报发布了注销公告。徐某、郑某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同日,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该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徐某、郑某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公司委托北京阳光融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为代理人办理注销事宜。20181210日提出注销申请,2018年12月11日,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注销。

但是,在北京阿拉帝公司注销过程中,博兴天弘公司并未接到申报债权的通知。博兴天弘公司甚至不知道该公司注销的事实。

【法律分析】

(一)北京阿拉帝公司的注销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公司注销之前,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同时也是义务)是:(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北京日报发布注销公告,2018年11月20日出具清算报告,同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20181210日提出注销申请,2018年12月11日即被核准注销。注销过程中,博兴天弘公司没有得到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并且在清算报告中,该公司声称对外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显然,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徐某、郑某作为清算组人员,明明知道公司有债务,却未尽告知义务。此外,该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也不属实。北京阿拉帝公司的注销程序是不合法的。

(二)北京阿拉帝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时,有的公司进行了清算,但是清算不合法。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清算。无论是清算不合法,还是没有清算就注销公司,股东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应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清算组人员,同时作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知道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存在,并且能够预见到不经清算而注销公司将导致公司债权人无法向公司求偿因而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主观上存在故意。实践中,清算组不履行清算义务,往往就是为逃避债务,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负有清算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而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注销前进行了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博兴天弘公司,此外,该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也不属实。清算程序不合法。博兴天弘公司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未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依法清算就予以注销,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即: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条,即: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为什么要揭开公司面纱

所谓公司面纱,是指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沈四宝 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 载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严格依法清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其法人人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很多债务并未得到清偿,甚至没有被通知申报债权。此时若继续坚持股东责任有限,则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属不利。此时就涉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柯菊:《一人公司 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判例】

2019年3月,我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郑某共同偿还货款***元。受理案件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了徐某、郑某,向其解释说明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徐某主动支付了全部货款。博兴天弘公司撤诉。本案顺利结案。

司法实践中,公司注销而尚未清偿债务的案件大量存在,且情形不一而足,我们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列举于此。

泉州美郎公司诉郑*社、许*艺、陈*亮清算责任纠纷,【案号:(2017)苏民申8号】,裁判要旨:因许*艺、陈*亮怠于履行股东职责,放任郑*社继续伪造手续办理公司注销,导致泉州美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资产已被处理完毕,无法进行清算,故郑*社、许*艺、陈*亮应对泉州美郎公司欠百兴公司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金隆公司诉冯*领、张*周清算责任纠纷【案号:(2016)豫民申2875号】,裁判要旨:荣鑫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金隆公司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和注销,并承诺如清算报告不真实或尚有未清理完结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及上述承诺内容,生效判决判令冯*领、张*周对12533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诉张保安、坚公平、李春兰采矿权纠纷案【案号:(2014)甘民一初字第3号】,裁判要旨:张*安等三被告在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截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未产生任何债务;如果有债权债务,则由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天水润生公司被注销后,其因继受徽县闫家沟铅锌矿资产而同时继受了该矿应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转由公司股东张*安、坚*平、李*兰承担。

*诉董*群、董*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105民再8号】,裁判要旨:本案中,...两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原楷德公司【即:上海楷德实业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存在不实情况,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原楷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两被告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两股东亦表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如有未发现、未清偿之债务,由股东继续负责清偿。上述表述已明确两被告对原楷德公司未了债务是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清理责任。现原告选择主张两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质结果就是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结语】

随着商事改革的推进,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公司注销更加快捷简易。很多公司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殊不知,公司注销了,股东并不能万事大吉,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