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5日,赵某(女)与 赵某(男)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居住在大兴区榆垡镇#村#街#号。
赵某(女)的母亲早逝。2009年底,赵某(女)的父亲去世。赵某(女)的父母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赵某(女)是独生女,依法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2010年10月,赵某(女)将其继承的房屋出售,获得房款120余万元。2011年1月,二人用该房款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赵某(女)名下。赵某(男)在大兴区榆垡镇#村#街#号有五间房屋,该房屋是婚前财产。2011年3月,二人拆除旧房,翻建房屋五间,新建房屋十三间,并购置了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其余的房款约五十万元存在赵某(女)名下。
赵某(女)是个经历坎坷的女人,她曾与某男子同居并生有一子。后因该男子游手好闲而分手。2012年初,赵某(女)的私生子(约18岁)找到赵某(女),再三劝说赵某(女)与赵某(男)离婚,然后与前男友结婚,以便全家团圆。赵某(女)与赵某(男)一直没有子女,夫妻感情也不是太好,2012年6月,赵某(女)在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赵某(男)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赵某(女)与赵某(男)存在严重分歧。
赵某(女)认为,赵某(男)家境贫寒,以做小工为生。结婚前,仅有父母遗留的五间房屋。婚后的生活依然清贫。目前家中的所有财产都是用出售其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所得款项款置办的。因此,赵某(女)要求将房屋八间(翻建、新建房屋的一半)、存款(约五十万元)、车辆、家具、电器等判归其所有。
赵某(男)认为,赵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主要是房产),赵某(女)的父母没有遗嘱,属于法定继承,该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平均分割。即:存款50万元、车辆、家具、电器等均应当平分。不同意分割翻建、新建的房屋。
法律分析
一、赵某(女)继承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如果没有遗嘱规定遗产只归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赵某(女)的父母没有遗嘱,赵某(女)继承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出售该房产获得的120万元,只是房屋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改变财产共有的法律性质。二人用该房款购买的车辆、电器等物品,也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房款、车辆、电器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赵某(男)和赵某(女)翻建、新建的18间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大兴区榆垡镇#村#街#号的五间房屋在翻建之前是赵某(男)的婚前个人财产。2011年3月,该房屋被拆除之后,赵某(男)的婚前财产已经不存在了。二人在宅基地上翻建的5间房屋,扩建的13间房屋属于婚后所得,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当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我作为赵某(男)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大兴区法院释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二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即:榆垡镇#村#街#号的十八间房屋归赵某(男)所有,存款(约五十万元)、汽车、家具、电器等归赵某(女)所有。赵某(女)和赵某(男)均同意。二人达成协议,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
【注: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依据《婚姻法》调解的。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法典》和《婚姻法》是一致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