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有些人不清楚“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意义,签订合同时比较随意,词不达意,事与愿违,经常因此发生纠纷。
一、定金的法律含义
“定金”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我国《民法典》对“定金”有明确的规定【第586、587、588条】。该“定金”是违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定金【第4条】,该“定金”是立约定金。目前,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尚无法律规定。我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协议双方也可以约定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定金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2)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和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定金罚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2)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A.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
C.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
D.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比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
E.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
F.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4)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就无效。即使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的影响,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
(5)定金和违约金必须选择适用,不能够同时并用。《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
(1)根据《民法典》587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3)适用定金罚则,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合同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主张定金的同时还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能实现。此时守约方只能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四、订金的法律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一)订金的法律含义
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社会用语,它是单方行为,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履行债务的行为,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金的法律后果
合同双方无论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订金。需要强调的是,订金可以全额主张返还,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赔偿损失;接受订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不但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五、押金的法律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一)押金的法律含义
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押金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采用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对此既未承认也未禁止。
(二)押金的法律后果
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返还押金,但并不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