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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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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没有登记,担保有效吗?

添加时间:2021/4/16 9:00:30     浏览次数:531
 

房产抵押没有登记,担保有效吗?

 

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借款时,为了确保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以房产做抵押。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抵押,也可以用第三人的房产抵押。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民法典》第394条、410条】。

房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民法典》第395条、402条】。如果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登记,担保有效吗?

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房屋登记办法》,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对于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债权人)对房产不享有抵押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如果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以房产做抵押并且把房产证交付给抵押权人(债权人),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抵押权人(债权人)对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担保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定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就担保合同而言,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房产做抵押,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抵押人依然负有合同义务。

(一)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房产登记以当事人共同申请为一般原则。《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12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签订之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和抵押权人负有共同进行房产登记的义务。无论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房产登记,抵押权人都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进行登记。抵押人也有义务进行协助。如果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抵押人履行房产登记义务【注:《民法典》577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第1款】。

需指出的是,抵押登记的时间不一定和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致,只要在担保期间,抵押权人随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进行房产登记。

(二)由于抵押人的原因,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在抵押权能够设立时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抵押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做出了用房产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事实并不导致该合同义务的消灭,抵押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就应当就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原因不止一个,可能归责于抵押人,也可能归责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比如房屋灭失,被国家征收等)。如果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责任在于抵押人,比如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将房产转让他人无法登记等,此时,抵押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的责任范围以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房产的价值为限。因为担保物权的功能在于以担保物的价值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物的价值并不一定和担保债权的数额相等。对于抵押人而言,无论债权金额事多少,其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超出部分,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对于其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着明确的预见,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注:《民法典》577条、583条、584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第3】。至于房产的价值,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询价或鉴定。

需说明的是,抵押人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使用自己的所有财产,而不局限于抵押的房产。

(三)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在房产的现有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原因可能归责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比如房屋意外灭失,被国家征收等,该情形与抵押人无关,抵押人本身没有过错。在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房产完全灭失,抵押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或保险赔偿,无需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如果房屋灭失之后,抵押人得到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人应当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注:《民法典》第6条、577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第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时,除了房产(建筑物)需要登记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要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登记,法律后果与房产相同。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947

2017)最高法民终934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