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及其特征
在经济活动中,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担保的方式很多。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以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人的担保只有一种方式,就是保证。物的担保有四种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注:《民法典》第681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注:《民法典》第394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注:《民法典》第425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注:《民法典》第447条】。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债的履行,它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注:《民法典》第586条】。
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提供担保时,不需要提供特定的具体的财产,保证人能否履行保证义务,完全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和经济实力。因此,人的担保具有无限性和不确定性。无限性是指保证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担保,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的财产。不确定性是指保证人有没有财产,以及有多少财产,不能确定。比如: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是保证人。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丙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如果丙只有80万。剩余的20万元债务,甲可以一直追偿,丙应当继续偿还。这就是人的担保的无限性。丙以后是否有财产,能否履行保证义务,无法确定。这就是人的担保的不确定性。
物的担保,无论是抵押、质押、留置,还是定金,都涉及到具体的财产,因此,物的担保具有有限性和确定性。有限性是指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不能超出该价值。确定性是指担保物是特定的具体的。比如: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丙就应当以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仅为80万元,甲只能就这80万元受偿,剩余20万元债务,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是物的担保的确定性和有限性。
综上可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是担保方式。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要充分考虑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经济实力、担保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因素。如果担保人信用较好,实力雄厚,可以同意担保人提供保证,无需提供具体财物。若担保人信用较差,没有经济实力,甚至负债,最好选择物的担保,不要选择人的担保,否则担保就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