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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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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添加时间:2021/4/16 9:02:17     浏览次数:530
 

  《民法典》对保证期间采强制适用主义任何保证债务均应适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多长时间?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依据民法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含义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了权利,保证人就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民法典》第692、693条】。

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事实【注:法释34条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期限是多长,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是哪一天,这些事实关系到债权人、保证人的利益。

二、保证期间的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注:二者合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就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注:《民法典》第692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限和最短时限,《民法典》没有规定。我认为,保证期间不能任意约定,最长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最短不能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

(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不应当超过三年,超过部分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至于保证期间的时间长短,《民法典》没有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但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注:《民法典》第188条】,超过三年,债务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三年,当债权人在三年之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经过抗辩权【注:《民法典》第701条】,从而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不应当超过三年,超过部分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意义。

(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应当太短,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长短虽然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事项。但是,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过。如果保证期间过短,致使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或不可能的,应视为没有约定,此时,就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至于多短的时间属于“保证期间过短”,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

(三)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注:法释第32条】。

(四)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的,视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通常情形下,保证期间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该约定没有意义,视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注:《民法典》第692条

(五)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注:《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

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也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起点。保证期间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保证人从这一天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从这一天开始享有担保权利。由于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注:《民法典》692条】,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约定方式:

其一,当事人直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可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也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其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该情形出现之日,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也就是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终止时间。保证期间的终止时间只能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但是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民法典》第681条692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起始时间,也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民法典》第692条

“宽限期”即《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的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不属于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不必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四)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民法典》未作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债务的整体性,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对于这个问题,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89条关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

(五)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合同解除的民事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合同解除的民事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如果该法律事实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起算。如果该法律事实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依然应当适用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属于合同清算条款的内容之一,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注:《民法典》第567条】。此外,法释33规定,即使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保证合同生效之日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

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此时的主债务人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注:《民法典》第689条】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本担保人代为清偿完毕债务之日

(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并非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债权,而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起始时间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债权。这是最高额保证独特之处。

债权确定是指因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发生而使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下来。债权确定日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者发生了使得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下来的事实之日。债权确定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就明确了,此时最高额保证实际上已经转为普通的保证。但是,债权确定并不等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中的每个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都届满。就债权确定日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关系而言,可能的情形就是两种:其一,债权确定日之前,被担保的每个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其二,债权确定日之前,被担保的债权中部分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也就是说,有一些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在债权确定后才届满的。

法释30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