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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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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添加时间:2021/4/16 9:41:36     浏览次数:539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非常复杂,并且颇具争议。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否对债务人享有绝对的追偿权?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否必须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该追偿权是法定的吗?

债权人只起诉某一个共同保证人,不起诉其他保证人,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共同保证人对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均有追偿权的情况下,是否有追偿顺序?

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同之后,对其他保证人究竟是享有担保权还是享有追偿权?

本文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据民法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阐明我的观点,共同商榷。

一、共同保证的法律含义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个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只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就构成共同保证。至于每个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也就是说,就某一个具体的共同保证而言,各个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可以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都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混合并存。

需要注意的是,混合担保【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不能构成共同保证。

二、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700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保证人放弃追偿权、债务人将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保证人从而消灭追偿权等。但是,保证人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该条件是: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什么行为属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没有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认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当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不足以相对消灭主债务时,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则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后债权人仍对利息等从权利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保证人享有的清偿承受权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要与求偿权相区别,求偿权与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平等【注:该内容出自2020年高圣平教授在海淀法院的法治讲座】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民法典》700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包括两种情况:

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虽然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全部消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债务人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保证人将余款付清,从而消灭了债务。

为什在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消灭的情况下,保证人没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就不能进行追偿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该行为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设立担保的初衷,此外,保证人不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是违约行为。

其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共同保证人之间有无追偿权取决于是否有约定

(一)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追偿权,但是可以约定追偿权

《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这就意味着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法定的追偿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3条的规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追偿权,约定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保证人明确约定相互追偿;

保证人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但是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保证人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有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有人认为连带保证人享有法定的相互追偿权。其法律依据是:根据连带债务理论,参照《民法典》第519条、52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应当是完全代位权,既包括债权,也包括担保权利;根据债权转让理论,参照《民法典547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享有债权,也享有担保权。

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担保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的是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享有对担保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规定,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表明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之间不存在法定追偿权。

(二)共同保证人之间进行追偿的前提条件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9条的规定,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使保证人之间约定了追偿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会因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消灭而丧失追偿权。此时,该保证人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只能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31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行使保证权利的方式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明确告知,不一定非得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债权人只起诉某一个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不起诉其他保证人,这就导致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消灭。如果共同保证人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债权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注:指《民法典》第699条】,既不违法,也不侵犯任何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只是该行为有失公允,不宜提倡。如果共同保证人约定相互追偿,债权人的上述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此丧失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可以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共同保证人对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追偿顺序

如果共同保证人约定相互追偿,某个共同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既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又对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3条的规定,如果两种追偿权并存,需要按照顺序进行追偿:

如果共同保证人仅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在起诉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方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如果共同保证人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但是没有约定担保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在起诉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方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共同保证人仅仅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没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在起诉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方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人约定相互追偿并且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形下,没有追偿顺序。这是一个例外情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高圣平教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法典》讲座时指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清偿的顺序利益上做了不同的安排,指的就是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同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形式,该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不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是否享有追偿权,取决于是否有约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混同是指保证人受让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对于其他保证人而言,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不能认定为债权债务的转移,受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对其他保证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4对此有明确规定。

六、一个案例: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2018年,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涉及到了本文论述的所有问题。我担任博奥公司和赵某的代理人。现将该案概述如下:

2013年8月8日,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与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奥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通联公司”】的5台TTM100B(91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总价款2675万元。天业通联公司、赵*、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建公司”】分别向信达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编号:XDZL2012-033-GRBZ00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博奥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华建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交纳租金1074万元。

2016年8月12日,信达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合同》,信达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及租赁债权1601万元转让给华建公司。

2018年2月7日,华建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是追偿权纠纷,向海西博奥公司、赵某进行追偿;另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要求海西博奥公司支付余款,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在两个案件中,华建公司均未向天业通联公司主张权利。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