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999年,刘(Z)雇佣宁**等人讨债,几个人趁火打劫,然后潜逃。2019年,刘(Z)、宁**先后落网,二人均被被判刑十五年。
我担任宁**的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1999年6月10日,刘(Z)、宁**(绰号“宁二”)伙同周*(绰号“三牛”)、张**、“二小”、“胖子”、“卷毛”等八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龙鑫园小区附近,将李*星劫持到河北省蔚县陈家涧村刘*家中,拘禁在地窖内,劫取了李*星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两张(内有人民币67.5万元),逼迫李*星说出存折密码。随后,又让李*星填写金额为22,5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次日,刘*、宁**、张**从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取走现金66.5万元。宁**、张**分得赃款后离开。刘*给了“二小”、“胖子”等人几千块钱。“二小”、“胖子”嫌少,就和周*一起将刘(Z)的弟弟刘(G)和李*星劫持到北京市昌平区某住宅内,要求刘(Z)多给钱,否则不放人。在拘禁期间,刘(G)跳窗逃跑,不幸坠楼身亡。“二小”、“胖子”等人看到出了人命,慌忙逃走。李*星趁机逃出,向北京市昌平区清河派出所报案。
据李*星陈述,他被人劫持到蔚县。在拘禁期间,多人用酒瓶、刀子殴打胁迫他,头部腿部多处受伤。他被迫交出银行卡和密码。
2003年7月7日,周*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2004)海法刑初字第1104号判决书】判处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以绑架罪判处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六万元。
2019年6月28日,(Z)被抓获归案。
2019年9月5日,宁**被抓获归案。
据刘(Z)供述,他和李*星曾经是生意上的伙伴,做煤炭生意,向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热力厂运送煤炭。刘(Z)声称与李*星有经济纠纷。据宁**供述,他和刘(Z)有经济纠纷。周*、张**、“二小”、“胖子”、“卷毛”等人均是山西人,受雇佣帮助讨债,来到北京。
【法院判决】2020年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宁**犯抢劫罪,并作出刑事判决【(2020)京0108刑初255号】,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继续向刘*、宁**追缴人民币66.5万元。
宁**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21)京01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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