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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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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超宏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5/11 17:12:55     浏览次数:458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7日,北京兴超宏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超宏扬公司”】与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锦业公司”】签订《九寨丽思卡尔顿酒店泛光照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九寨鲁能中查沟一期丽思卡尔顿酒店泛光照明工程,具体包括SPA、公区、客房。工程地点是四川省九寨沟,工程总价款是1205946.65元。合同签订之后,预付工程款20%。工程进度款按照月进度支付,兴超宏扬公司于每月25日之前申报当月工程量,经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申请付款 ,按照当月工作量的65%支付。全部竣工后支付工程款的85%,工程移交发包方之后支付工程款的95%。质保金为5%,二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兴超宏扬公司应当及时申报。经现场经理和部门经理审定后,支付比例为审定后价款的65%。

合同签订后,兴超宏扬公司开始施工。嘉禾锦业公司委派李某为驻工地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挖电缆沟等。

兴超宏扬公司分别在2017年5月20日和7月13日进行了申报,包括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合同内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报价。合同外的项目,双方协商定价。其中电缆沟为35元/米。工程款共计为768510元。李某签字确认。嘉禾锦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96000元。

2017年8月8日,四川省九寨沟发生七级地震,丽思卡尔顿酒店墙体开裂,部分房屋倒塌,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地震结束之后,嘉禾锦业公司拒绝兴超宏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是与山西亚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完成了丽思卡尔顿酒店泛光照明工程。兴超宏扬公司要求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嘉禾锦业公司认为,兴超宏扬公司申报的工程量不属实,电缆沟的价格太高,李某无权签订申报单,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和电缆沟的价格。

我做为兴超宏扬公司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并陈述了法律意见:

一、关于兴超宏扬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一)兴超宏扬公司提交2017)4--5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0176--7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对于工程量,嘉禾锦业公司没有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017)4--5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20176--7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首先,这两份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均有李某的签字。李某是嘉禾锦业公司的职工,是九寨沟卡尔顿酒店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有授权,也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嘉禾锦业公司承担。其次,嘉禾锦业公司已经按照这两份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这也说明嘉禾锦业公司认可李某的签字,认可这两份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根据该计价表,2017年4月、5月、6月、7月的工程款是768510元【256000元+512510元】。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嘉禾锦业公司按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款,应当是499531.5元【768510元*65%】,嘉禾锦业公司实际支付了496000元,基本上按照约定了支付工程款。

二、关于电缆沟的单价。

兴超宏扬公司认为,电缆沟的单价应当是35元/米。理由如下:

首先,在2017)4--5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20176--7月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嘉禾锦业公司代表人是李某)已经确认了电缆沟的单价是35元/米。李某是嘉禾锦业公司的职工,是九寨沟卡尔顿酒店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有授权,也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嘉禾锦业公司承担。

其次,嘉禾锦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该约定,按照电缆沟35元/米的单价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在结算2017年4月5月6月7月工程款时,电缆沟的工程款都是按照35元/米结算的。

再次,按照“米”确定电缆沟的单价,符合行业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本案的电缆沟单价应当是35元/米
    三、嘉禾锦业公司违约,和第三方就该工程签订分包合同,拒绝兴超宏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嘉禾锦业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

九寨沟地震结束后,兴超宏扬公司等待复工通知,一直没有消息。后来得知嘉禾锦业公司就该工程与第三方【山西亚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兴超宏扬公司和嘉禾锦业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但是,嘉禾锦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和第三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不让兴超宏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正当的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

【法院判决】四川省九寨沟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20)川3225民初31号民事判决,判令: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兴超宏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725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21年4月7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川32民终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