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云2502刑初4号
【有删减】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9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身为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杨某1森、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1日接孔某姣妻冯某1呈委托,担孔某姣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共会孔某姣6次,并于2019年4月2日会孔某姣后,孔某姣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梦曾某义(均另案处理)等人,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孔某姣之前存放于个旧市大屯镇庙坡脚村仓库和红土坡牛场仓库内的涉案物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至个旧市大屯镇古屯医院旁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藏匿。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个旧市村旁的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查获大量电子游戏机设备。经鉴定,该仓库内1724台电子游戏机设备中有1685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3051个操作单位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雨作为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定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胡吉琳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无法评价为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首先孔某姣并没有明确授意周某雨毁灭某个证据,周某雨也无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赌博机只是从一个仓库转移到另一个仓库,不能将此行为扩大解释为毁灭证据。其次孔某姣案件已依法审判,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再次,涉案游戏机设备于2019年3月17日就被转移,而传话行为未起到帮助毁灭证据的实质作用。2、被告人周某雨在会孔某姣时只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不知道涉嫌开设赌场罪,主观上没有明知是他人犯罪证据而故意帮助毁灭的犯罪故意。综上,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罗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事实方面孔某姣是让被告人周某雨去询蒋某梦曾某义是否要将游戏机设备转移,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将尽快转移赌博机以防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转达给二人。2、游戏机设备转移的时间是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周某雨传话是在4月份,其帮助传话对转移游戏机设备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3、涉案全部游戏机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孔某姣案件已经依法审判,在案证据并没有毁灭。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对案件发生所起的作用,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身为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杨某1森、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1日接孔某姣妻冯某1呈委托,担孔某姣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共会孔某姣6次,并在会孔某姣后即2019年4月2日,孔某姣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梦曾某义(均另案处理)等人。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孔某姣之前存放于个旧市大屯镇庙坡脚村仓库和红土坡牛场仓库内的涉案无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至个旧市大屯镇古屯医院旁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藏匿。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个旧市村旁的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查获大量电子游戏设备。经鉴定,该仓库内1724台电子游戏机设备中有1685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3051个操作单位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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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姣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雨传话行为之蒋某梦等人已进行赌博机转移,传话对毁灭证据未起到实质作用,无犯罪故意,且将赌博机转移行为解释为毁灭是扩大解释,周某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认为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灭,又包括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雨作为辩护律师,明知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物证,在会孔某姣后将转移赌博机的意图转达蒋某梦等人,且在案证据证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在此之后也找人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故被告人周某雨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虽然在传话之前蒋某梦等人已转移部分赌博游戏机,但起诉指控周某雨传话后转移的台数为数百台,而非公安民警查获的全部游戏机台数。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雨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为保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被告人周某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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