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事情非常普遍。很多父母为此砸锅卖铁,倾尽所有,甚至求亲告友,四处举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往往与子女的婚姻相关联。出资的情形非常复杂,包括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婚前或婚后出资、全额或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等。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非常高。离婚分割房产时,如何平衡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利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我的观点是:
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相互矛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分割房产应当适用《解释二》第8条;
⑵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只与父母的出资有关,与房产登记无关。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归谁。双方父母出资,双方按比例分割。没有出资,即使登记为房产所有人,也没有份额。
对于该问题,我的分析论证如下:
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父母的出资一般推定为赠予,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确定赠予对象是子女一方还是双方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协议明确该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子女离婚时,法院只能对父母出资的性质进行推定。《民法典》实施之前,有的法院推定为借贷,有的法院推定为赠予。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推定为借贷的依据是: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该出资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窘迫期,子女对此理应偿还。推定为赠予的依据是:父母为子女建房盖屋娶妻成家是我国的传统,父母都希望家庭财富代际传承,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赠予,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也有利于子女及其配偶对于家庭财产的规划。
《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基本立场是推定为赠与。无论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如果父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的性质,致使出资性质处于模糊不清真假难辨的状态,父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父母赠予的对象,法院通常根据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推定。如果房产只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一人名下,一般推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如果房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一般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予。如果只登记在子女的配偶一人名下,一般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予而不是推定为对子女配偶的个人赠予,道理很简单,父母不可能不把财产赠予自己的子女而单独赠予别人。
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子女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只与父母的出资有关,与房屋产权登记无关,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就归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一方子女对该房产享有全部份额,离婚时房产归属于该方。各方均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则夫妻依据出资比例享有份额,原则上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份额占绝对优势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就是谁的。房产分割只考虑资金来源,不考虑房产登记情况。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的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也不会有配偶的份额。如果双方父母均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并且登记了夫妻各自享有的份额,离婚时,夫妻双方也是依据出资比例享有份额而不是按照登记的比例享有份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之后,房产证上加名不再有任何意义。如果出资一方确实想把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房产证上加名外,还应当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是相互矛盾的。
根据第29条的规定,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的名下,一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两人的赠予,房产分割就应当有配偶的份额。但是,根据第8条的规定,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出资,另一方父母没有出资,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甚至登记在未出资的配偶一人名下,离婚时,配偶对该房屋依然不享有份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是相互矛盾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应当优先适用。我们可以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推定为赠与子女与配偶双方的规则不再适用。
四、离婚房产分割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折价补偿不考虑房产登记情况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不一定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使补偿,也不会考虑房产登记情况,只需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如果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重点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然后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酌定因素,而丝毫不会考虑房产登记情况。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