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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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的法律性质

添加时间:2021/6/8 17:45:36     浏览次数:638
 

 

                      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的法律性质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法律谚语用在“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上再恰当不过了。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是借款,有的是赠与;有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双方的。不管父母与子女是怎么约定的,只有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才是事实,无证据支持的事实,是无法被承认的。如果仅有出资凭证,没有其他证据,法官只能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法律事实,认定法律性质【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这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争议。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仅有出资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该出资的法律性质时什么,我的观点是: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官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在离婚纠纷中,法官倾向于认定为“赠与”;

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出资,在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在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双方父母的出资均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而不是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一、“赠与”和“借贷”是不同的法律事实,“赠与”的证明标准高于“借贷”。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和子女以及配偶对这一事实都不会有异议,有异议的是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为了各自的利益,父母及其子女主张该出资是“借贷”,儿媳妇(或女婿)则主张该出资是“赠与”。如果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则认定其法律性质。

“赠与”和“借贷”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一般的法律事实证明标准是“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解释》第109条规定,“赠与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二者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赠与”的证明标准高于“借贷”。“借贷”属于一般法律事实。“赠与”属于特定法律事实。

如果无法确定父母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父母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儿媳妇(或女婿)主张为赠与。就证明标准而言,父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承担赠与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赠与。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该规定,儿媳妇(或女婿)对于“赠与”也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不能证明是“赠与”,父母的出资一般会认定为“借贷”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刘*塔、黄*华诉刘#河(男)、李#(女)民间借贷纠纷【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046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635号】这个案例来说明。

【基本案情】刘*塔、黄*华是刘#河(男)的父母。刘#河(男)与李#(女)是夫妻。刘#河(男)、李#(女)买房时,刘*塔、黄*华出资137万余元。刘#河(男)、李#(女)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刘*塔、黄*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河(男)、李#(女),刘*塔、黄*华出示了转账凭证和刘#河(男)的借条,主张是借贷关系。李#(女)主张是赠与关系。

【法院观点】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北京高院再审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刘#河、李#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塔与黄*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三、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不能证明是“借贷”,父母的出资一般会认定为“赠与”

(一)离婚纠纷中,父母的出资一般认定为赠与。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注:引自《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经常有子女给父母补欠条的情形。实际上,补写的欠条,如果没有对方签字,一般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二)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并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一人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注:引自《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即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一般也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最具争议。

不可否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支付房款,另一部分房款必定是以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的。无论是一方单独支付,还是男女双方共同支付,无论是以存款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贷款分期支付,都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款。这就决定了所购房屋必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该房产不能认定为按份共有,只能认定为共同共有【注:《民法典》第308条】。这样,一方父母的部分出资,就必然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这实际上是兼顾了《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四)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应当视为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而不是各自赠与各自的子女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意味着任何一方的父母都是部分出资。根据前面的论述,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一般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因此,双方父母出资,应当视为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而不是各自赠与各自的子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购房,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极为普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观念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双方父母出资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注:按份共有的规定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也间接的表达了这个意思。

四、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之后,父母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还款单独提起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案由是离婚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离婚纠纷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就不同,因此也就有了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