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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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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添加时间:2021/6/8 17:45:36     浏览次数:1205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一套房子,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很多父母为此砸锅卖铁,掏空积蓄,甚至四处借钱,负债累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往往与子女的婚姻相关联,情况非常复杂,包括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一方父母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和双方名下,……。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离婚率非常高,父母的殷殷爱意并不能保证子女的一生幸福。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就成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子女一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两个人?

父母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还是出资?

房产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就是父母赠与的对象?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分割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对于上述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和司法解释(二)第8条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性质,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该约定应当在出资时签订(不能后补),并且让出资一方子女的配偶知晓,否则不发生效力。

(一)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明确表示借贷,双方之间就是借贷关系,子女应当偿还欠款。如果出资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并且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个人,与其他人无关,该出资对应的房产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二)家庭具有伦理性,并且是一个整体,父母和子女关于出资的约定应当让子女的配偶知晓。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在借贷的情况下,借贷合同双方是父母及其子女。在赠与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一个人,赠与合同的双方也是父母及其子女。单纯的从合同法角度考虑,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并不需要子女的配偶知晓,更不需要其签字认可。但是,婚姻家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具有伦理性和团体性特征。父母与子女具有血缘关系,夫妻二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家庭。在婚姻家庭领域不能简单的照搬照用财产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及其子女的行为不能损害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利益,同时还必须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父母和子女关于购房出资的约定必须让子女的配偶知晓。否则,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共同共有,受赠财产也不例外。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不让配偶知晓,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不相容,就会损害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父母借贷购买房产,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让子女的配偶知晓,就会使配偶背负外债而浑然不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后,出资一方的父母就会以借贷为由,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甚至无中生有,倒签借条,致使子女的配偶处于随时负债的境地。

第三、父母和子女关于购房出资的约定如果不让配偶知情,家庭就会充满算计、欺骗、猜忌和恐慌。即使生活多年,生儿育女,配偶依然有“外人”的感觉,感受不到温暖与亲密,感受不到信任与安全,难以形成家庭认同感,不敢对家庭过多付出,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理念不符。

二、如果没有约定,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基本立场是推定为赠与。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更不会明确表示该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个人。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时,双方利益产生激烈冲突。出资一方的父母为了就会站出来主张权利,表明态度,有的主张借贷,让子女及其配偶共同返还,有的主张赠与,但只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包括子女的配偶。《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父母的出资,有的法院推定为借贷,有的法院推定为赠与。推定为借贷的依据是: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该出资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窘迫期,子女对此理应偿还。推定为赠与的依据是:父母为子女建房盖屋是我国的传统习惯,父母都希望家庭财富代际传承,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赠与,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也有利于子女及其配偶对于家庭财产的规划。

客观的说,无论是推定为借贷,还是推定为赠与,都有一定的依据,但都没有让对方信服的充分的依据。究竟采取哪一种做法,应当取决于哪一种做法能够实现我国现阶段倡导的婚姻家庭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术”应当服从服务于“道”。《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如果让子女的配偶树立家庭认同感,愿意对家庭投入和付出,愿意协助另一方赡养父母。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赠与更为恰当。如果推定为借贷,父母的财产权利得到了保护,其子女也不会有任何损失,而子女的配偶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不利于家庭建设。道理很简单,如果父母的行为只是有利于自己及其子女,子女的配偶也会做出同样的回应。夫妻二人就会各存异心,同床异梦,难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基本立场是推定为赠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可知,无论是在子女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如果父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的性质,致使出资性质处于模糊不清真假难辨的状态,父母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出资就应当推定为赠与。

(二)如果没有约定,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一、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能充分证明出资一方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

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家庭情况千差万别,房产登记受各种因素影响。即使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可能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一人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一人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双方名下。父母与其子女是血亲,父母与子女的配偶是姻亲。血亲与姻亲的差异决定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必定有赠与其子女的意思。子女与其配偶组建了家庭,是一家人,父母出资购房也不能排除同时具有赠与子女配偶的意思。因此,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不一定没有赠与配偶的意思;房产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不一定没有赠与子女的意思。将房产登记与赠与的意思表示挂钩并不科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曾经将“产权登记”与“赠与对象”进行链接,根据产权登记确定父母出资购房的意思表示。《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该规定,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第二、如果将房产登记视为父母与其子女关于赠与的约定,在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况下,将极大的损害子女配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任劳任怨长年累月的侍奉公婆或岳父岳母的人。他们由于“房上无名”,自己对家庭的付出得不到任何回报。这就等于引导人们认可“房上有名”比“孝敬老人”更重要。“房上有名”可以获得房产,而“孝敬老人”也许一无所得。这与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宗旨和目的是不相符合的。

(三)父母赠与的标的物是资金,而非房产

父母出资购房,一般是父母将款项转账至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或者直接转账至出卖人名下。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购买房产,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房产。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给付的是金钱,子女及其配偶用该款项购买房屋,这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赠与物应为“资金”,而非“房产”。

我认为,父母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资金,而非房产,理由是:

第一,出资与购买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认定法律行为的内容时,主要考虑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意义上的“物”,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或目的。父母转移的“物”是金钱,为子女购房仅仅是目的。

第二,在赠与法律关系发生时,父母并没有房产,不可能将房产赠与他人,只能赠与“资金”。

三、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主要根据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同时考虑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而不是平均分割

(一)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中的“财产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财产的来源。

(二)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也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主要根据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同时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离婚财产分割不考虑房产登记情况。即使“房上无名”,那些婚后生活多年、生儿育女的人,也能分到一部分房产。如果是闪婚闪离,即使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未出资的一方也不可能平均分割房产,企图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约定了份额,应当按份额分割。

房产登记时,夫妻双方登记了各自的份额。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对房产做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权属登记证书应当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房产虽然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但对登记情况没有异议,也说明是同意的。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