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沈 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新期待新要求为基本取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牢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这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制度行稳致远、取得预期成效的根本保证。
切实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发挥好刑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发挥好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一是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准确把握速裁、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避免一味从“简”求“快”。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北京、西安、青岛等地探索的全流程简化模式,天津、南京等地建立的“一步到庭”模式,都是有益尝试,各地法院可以互相借鉴学习,继续整合、探索完善,强化职能衔接,提升办案质效。要落实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关键证据进行审查核实,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依法应当转换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审理。
二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全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完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又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支持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保障被告人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协同有效发挥制度功能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改革启动以来,各地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解决工作难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如江苏、辽宁等地法院协调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意见,细化量刑建议形式、说理、调整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杭州、福清等地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提升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切实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注:文章因原创保护有所删减,如需查看全文可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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