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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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15个问题(下)

添加时间:2021/8/2 6:31:05     浏览次数:666
 

十、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夫妻离婚后,有的夫妻能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是,也有的夫妻不负责任,拖延支付抚养费,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对于后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吗?

我认为,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约定违约金,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离婚协议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违约责任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婚姻家庭编并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民法典》464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就抚养费违约问题进行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有的法院否定“抚养费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扩大了《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适用范围,可以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违约金条款与抚养费的本质和宗旨是一致的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均可能加重另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影响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违约金条款可以督促夫妻一方依约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这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现实利益的保护。

(三)违约金条款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四)子女抚养费涉及身份问题,抚养费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只有《离婚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夫妻一方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反之,则不能。

 

十一、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后,是否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依然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时支付抚养费。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如果夫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法定代理人是直接抚养其本人的父亲或母亲】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并且可以追索自离婚之日至诉讼之日尚未支付的全部抚养费。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年了,对于父亲(或母亲)尚未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进行追索吗?

有人认为,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注:《民法典》第1067条、法释第43条】,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有二个条件,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二是子女属于未成年人,二者缺一不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已经长大成人,该请求权随之消灭。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更不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人。因此,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年了,不能追索抚养费了。

我并不赞同上述观点。我的观点是:

子女在未成年时期(18周岁之前),可以随时要求父亲或母亲支付抚养费,并且可以随时向父亲或母亲追索尚未支付的全部抚养费。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子女在成年之后(18周岁以后),依然可以向父亲或母亲追索尚未支付的全部抚养费,但是,该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子女未成年时期(18周岁之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无权追索抚养费;子女成年之后(18周岁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垫付的抚养费

我的理由是:

(一)父亲(或母亲)不支付抚养费,实质上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侵权之债。在子女未成年期间,该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子女可以随时要求其停止侵害,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

)子女在未成年期间,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父亲(或母亲)不支付抚养费,子女没有进行追索并非该子女不行使权利,而是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进行追索。从公平的角度讲,法律应当给予子女自力救济的机会,应当允许子女在成年后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注:《民法典》第190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注:《民法典》第23条、27条】。即使离婚了,也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因此,子女成年之后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民法典》第188条、196条】。《民法典》关于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是指子女在未成年时期(18周岁之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是指子女在任何时候(包括18周岁以后)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于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等父母年老时,需要子女赡养时,子女突然向父母追索抚养费,这不是笑话吗?

(五)离婚后,夫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未支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子女成年之后(18周岁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垫付的抚养费,另一方应当返还。

 

十二、夫妻分居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注:《民法典》第1067条,法释第43条】。在夫妻关系正常时期,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用谁的钱抚养子女,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在夫妻关系非常时期,虽然没有离婚,但是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生活上互不来往,经济上各自独立子女长期跟随父亲或母亲一个人生活,另一方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费用。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呢?

有人认为,分居并不是离婚。分居期间,男女双方仍然存在夫妻关系,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取决于夫妻的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没有约定,就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即使另一方分文未出,也可以认定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只要不离婚,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我并不赞同上述观点。我的观点是:

在分居期间,无论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制还是财产共同制,夫妻一方均可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即:婚内抚养费】。

我的理由是:

(一)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与父母的婚姻状态和财产制度没有任何关系。父母之间是离婚还是分居,是法定财产共同制还是约定的财产分别制,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

(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法释第43条】。在该条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区分夫妻之间是财产分别制还是财产共同制。

(三)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极不正常,夫妻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就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助长了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思想和做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夫妻一方只能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单独起诉。如果不单独起诉,而是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追偿, 得不到法律支持。

 

十三、男方受欺诈抚养的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注:《民法典》第1043条】。但是,有的妻子违背法律和道德,红杏出墙,暗怀珠胎,为他人生儿育女。如果丈夫发现该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吗?

对于欺诈性抚养,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受欺诈人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欺诈人应当返还。就法律关系而言,有的认为,这种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因为男方没有抚养义务而承担了抚养责任,其实际支出的各种抚育费和劳务报酬可以要求女方补偿;有的认为,这种关系属于不当得利,女方应当偿还男方为此损失的利益。

我认为女方的行为应当是侵权。女方有过错,其行为既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方既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返还抚养费,同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注:《民法典》第179条、995条、1165条、1183条、1184条】。

男方主张权利的方式,因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在与否而不同。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发现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子女。男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离婚后,男方发现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子女,可以侵权为由单独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男方主张权利应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我曾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代理过此类案件,当时采用的案由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我觉得采用“侵权纠纷”为案由更合适。这问题可以商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发现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子女,但是男方不要求离婚,仅仅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我认为婚内侵权也应承担责任,即使不离婚,法院也应当支持男方的请求

关于男方主张的抚养费的数额。如果男方有证据则根据证据进行裁决,如果没有证据则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抚养子女的费用是非常高的。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每项支出都详细的记录并保留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用究竟是多少钱,实际上是无法计算的。在诉讼时,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一定要求男方提供相关证据,实属强人所难。在男方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完全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并作出判决。

 

十四、离婚时,夫妻一方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反悔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是非常激烈的。在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教育程度、家庭背景旗鼓相当的情况下,有的夫妻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就承诺独自抚养子女,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之后,又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注:《民法典》第1085条】。但是,子女行使这项权利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行使。什么情况属于“必要时”,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一般而言,如果夫妻离婚后,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无力独自抚养子女,或者子女上学、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巨额费用,这就属于“必要时”。

如果夫妻一方在生活、工作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孩子在当地的正常生活,或者,子女没有发生重大情况,在教育和医疗上也没有发生重大开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仅仅认为自己一个人抚养子女不够公平,而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该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

(一)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夫妻离婚也不例外。夫妻一方既然做出了承诺,自己独自抚养子女,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就应当严格遵守,言行一致,不能出尔反尔,反复无常。更不能为了达到目的,欺诈撒谎,不择手段。

(二)“显示公平”不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在合同法领域,如果合同“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在婚姻家庭领域,子女抚养涉及身份关系,并不适用该规则。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认为子女是双方的,必须由双方共同抚养,一个人抚养不公平,因此背弃承诺,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十五、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更的。比如说,离婚时,抚养权归女方。后来,女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比如虐待子女、不让子女上学等】,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男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自己直接抚养。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方式:

(一)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注:法释第57条】。但是,协议变更抚养权也不是任意的,也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如果子女已经八周岁了,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变更,父母也不能随意变更。

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我认为没有必要。只要双方没有争议,父亲或母亲把子女自行带走就可以了。

(二)诉讼变更

在无法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父亲或母亲只能通过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般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注:法释第56条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不管是协议变更还是诉讼变更,抚养权变更后,都应当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都应当重新确定子女的探视方式,既要保障对方的探视权,又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与抚养权变更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抚养权变更后,夫妻一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迁移子女的户口

子女的户口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必然联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户口就必须落在男方的户口本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也不意味着子女的户口就必须落在女方的户口本上。因此,子女抚养权变更后,并不是必须迁移子女的户口。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变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希望将子女户口迁至自己的户口本上,其原因有二个,一是出于感情因素,很多人觉得只有将子女的户口和自己的户口落在一起,这才是真正的有了抚养权。如果子女人户分离,心里感到不舒服。二是为了子女上学、生活、工作的方便。

子女抚养权变更后,子女户口的迁移很简单。即使另一方不配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着自己的户口本、离婚证、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判决书,也可以自行去户口管理部门迁移子女的户口。

抚养权变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子女姓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子女成年之前,子女的姓名应当由父母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或变更子女姓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想变更子女姓名,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擅自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就构成侵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