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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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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15个问题(上)

添加时间:2021/8/2 6:31:56     浏览次数:734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涉及到离异夫妻的利益冲突和感情纠葛,涉及到父母子女的爱恨情仇,也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思想感情。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社会生活波诡云谲,思想感情复杂多变,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的司法实践,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夫妻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夫妻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求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注:《民法典》第1084条、法释第44条、45条、46条、47条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两周岁以下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比如,母亲吸毒、虐待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八周岁以后,法院在决定其抚养权的归属时,必须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且根据其意见作出裁决。

 

二、婚外情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有的夫妻离婚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夫妻一方会在婚外情方面大做文章,贬低对方。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影响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注:《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时,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品质等因素。一般而言,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就会被人贴上道德标签,给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这肯定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尽管如此,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仍然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官不会因为女方有婚外情而判给男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也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而违背子女的意愿。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如果男女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法官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所以,婚外情对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一定影响,但是,不是决定性因素。

 

三、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裁决?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离婚时夫妻双方出于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考虑,都不要孩子,都放弃抚养权。法院应当怎么裁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注:《民法典》第1067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都放弃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处于被遗弃状态。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裁定子女暂由某一方抚养,然后继续审理夫妻离婚案件,在做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注:法释第60条】,即使双方都不要孩子,法院也会判决某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让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夫妻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离婚时,抚养费数额也是夫妻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很多夫妻为了个人利益,对子女的抚养费分斤掰两,锱铢必较,一点不大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有两种确定方式【注:《民法典》第1085条、法释第49条】:

(一)抚养费的数额,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确定抚养费数额。

(二)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夫妻一方没有任何收入,也必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必须支付抚养费。离婚时,法院也应当判决其支付抚养费。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收入,可以财物折抵。

 

五、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

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都希望对方一次性付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以减少麻烦。如果对方同意,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对此不会持有异议。如果对方不同意,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分期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付清为例外。以金钱支付为原则,以财物折抵为例外。【注:法释第50条、51条】。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或者按季度支付,很少有一次性支付的。只有在必要时,法院才会判令对方一次性支付。

法释第50条规定,“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一次清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有条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第一位的因素。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法院不可能判令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即使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也不是必须一次性支付。法院还要考虑有无必要。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有必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收取抚养费比较困难,申请法院执行成本也比较高,离婚时,法院就有可能判令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六、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参加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夫妻双方应当分担吗?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事先没有告知另一方,就让孩子参加各种各样的兴趣班、辅导班,然后,要求另一方承担部分费用。如果另一方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夫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法院如何裁决呢?

近年来,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绝大多数父母都竭尽全力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参加各种辅导班、兴趣班,以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关于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是否为必要教育费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父母之爱子,为之计长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更应为其未来发展做长远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一个基本原则,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必要教育费。有的法院则认为,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要适度,公立教育可以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学习需要辅导班和兴趣班仅仅是培养未成年子女兴趣爱好的有益举动。但以此为由提出增加抚养费,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费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如果子女参加的培训班、辅导班与其兴趣相符,有利于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奢侈消费,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该费用,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分担,也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单独承担。

我的理由是: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注:法释第42条离婚时的抚养费只是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费用,而不包含为了孩子的利益客观上需要支出的较大数额的费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关于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注:《民法典》第1085条】。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并不是按照判决或协议的规定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就无须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了。如果发生了较大数额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该费用支出的原因、数额和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决定是否应当共同承担。

在很多国家,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和兴趣参加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所需费用父母应当承担。  

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要比另外一方付出的更多,牺牲的更大。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也需要父母双方尤其是不直接参与抚养一方更多的关怀,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未成年子女参加必要的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完全由抚养一方负担,另一方则逃避了相应抚养义务,这对抚养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夫妻双方因辅导班、兴趣班费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进行裁决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①该培训班、辅导班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

当下,辅导班、兴趣班种类繁多,档次不一。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确存在学科短板,必要的课外辅导班有利于其提高学习成绩,有利于全面均衡发展。如果未成年子女对某领域的确存在特殊兴趣爱好,适当的参加兴趣班,也有利于培养健康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这就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②该培训班、辅导班所需费用金额是否比较大,是否具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必要性。

如果培训班、辅导班费用数额非常小,就几百元钱。一方单独承担也不会加重负担,即使进行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

③该费用是否符合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夫妻一方让孩子参加辅导班,兴趣班,应当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能追风攀比,奢侈消费。如果未成年子女确实存在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可承受并能够予以财力上的支持,该项费用应当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父母有义务负担。反之亦然。

本地区民众的普遍消费习惯和普遍认同心理。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还很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也会有不同认知,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将本地区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普遍认同心理作为一项考虑因素。

 

七、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的费用,父母应当负担吗?

在我国,子女上大学或者出国留学,向父母伸手要钱是司空见惯的事。子女觉得理所当然,父母也认为责无旁贷。在法律上,子女上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的生活学习费用,父母有义务支付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有期限的,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注:《民法典》第1067条、法释第41条】:

(一)子女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注:《民法典》第17条】,父母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注:法释第53条

(二)子女虽已成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三)子女虽已成年,但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天才神童除外】。他们既不符合父母进行抚养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学历条件,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成年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这属于父母在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父母法定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讲,父母可以供养孩子上大学,也可以不供养。

我们认为,成年大学生应当自觉树立自尊自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学会生存与自立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再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成年大学生也不必完全依赖父母,可以通过“减、免、助、贷、奖”的方式来完成学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当然,父母如果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愿意给予子女一定的经济帮助,资助子女上大学甚至出国留学,这既符合情理和传统习惯,也有利于子女安心学习,增长知识,对此我们还是提倡的。

 

八、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费用,离婚后能反悔吗?

父母对上大学的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上大学和出国留学的费用。子女上大学时,一方能以子女已经成年父母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吗?

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就应当按约定履行,这和子女是否成年没有关系。如果拒绝履行,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理由是: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费用的约定,是对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抚养费期限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注:《民法典》第1085条】,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该约定的内容是子女的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和道德属性,不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撤销。

父母离婚必然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深深的伤害,父母对此不可能没有负罪感和内疚心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是对子女的关心爱护,也是对子女的精神抚慰和补偿,因此,不能撤销。

)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事项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互为条件,不能单独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所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涉及到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损害赔偿以及一方对另一方家庭贡献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离婚协议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是夫妻双方结合离婚所有问题综合考虑的结果,蕴含着夫妻双方在每个问题上的退让取舍和利益考量。任何一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就无法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只有全部履行,才能达到利益平衡,才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因此,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四)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注:《民法典》第7条】,在家庭领域,父母更应当模范遵守。。

 

九、离婚后,物价上涨了,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很少逐年递增。但是,物价不断高涨,货币不断贬值。抚养子女的费用不断提高,抚养费是不是也应当提高呢?

我们认为: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价上涨了,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加了,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相应的提高。理由是: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一般是依据当时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标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规定,物价上涨了,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注:《民法典》第1085条、法释第58条】。【未完待续】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