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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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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

添加时间:2021/9/2 14:39:55     浏览次数:614
 

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 

 

民间借贷纠纷看上去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有借条,不一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不一定就是借贷;把钱借出去了,对方不还钱,还有可能玩失踪;出借人放高利贷,该不该支付利息;遇到了职业放贷人,怎么维权……。

为了减少纷争,助益法律实务,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从借条和转账凭证、利息和违约金、职业放贷三个方面,对民间借贷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专门分析研究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主要涉及九个问题。借条和转账、职业放贷的问题另行撰文论述。

利率超过多少就属于高利贷?

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时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还本付息,没有约定利率,利息怎么计算?

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一分,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出借人是否可以预扣利息?              

出借人是否可以计算复利?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借贷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利率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额利息的贷款。借贷利率只要超过了当时的最高利率,就是高利贷。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注:《民法典》第680条】。

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11991813日至2015831日,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2201591日至2020819日,民间借贷的利率是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与“36%”【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32020820日以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受借贷资金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该利率是变动的。比如,20198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5%202112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

2020820日以后,高利贷的标准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了四倍,就属于高利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不断变动的。高利贷也是不断变动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高利贷,该约定也不是全部无效。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无效,没有超过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二、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有时碍于情面或者疏忽大意,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有的人认为借钱后还本付息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即使不约定利息,借款人也应当主动支付利息,除非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利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贷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还款时,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即使借款人没有按时还钱,出借人也不得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只能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注:《民法典》第676条、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三、双方约定还本付息,没有约定利率,利息怎么计算?

借款时,双方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者分期还本付息,但没有约定借贷利率,这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只是没有约定利率,对于利率应当是多少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怎样计算利息,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

(一)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款的原因一般是解决一时的生活困难,属于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互通有无,互助成分比较多,出借人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利息。

(二)借贷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就应当支付利息,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只要借贷双方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借款人就应当支付利息。利率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参见《民法典》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四、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一分,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有时会写利息一分。利息一分,可以有五种解释:年息一分、月息一分、日息一分、利息总计就是一分、利息约定不明。这五种解释,哪一个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呢?

(一)利息一分的法律含义包括年息一分、月息一分、日息一分。

关于利息一分的法律含义,不能单纯的进行解释,必须结合期限进行解释,即年息一分、月息一分、日息一分。期限不同,利息一分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利率也是不同的。日息一分指一元钱每日的利息一分,日利率为1%,年利率365%月息一分指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一分,月利率为1%,年利率12%年息一分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一分,年利率为1%

“年息一分”和 “月息一分”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日息一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二)利息一分的真实含义是月息一分,即月利率为1%,年利率12%

如前所述,“利息一分”存在五种解释。如果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注:《民法典》第142466510条】。在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首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注:以上内容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关于利率的意思,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的解释是: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的解释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利息一分”应当是月息一分,即月利率为1%,年利率12%

(三)“利息一分”属于借贷双方对利率理解有分歧,不属于约定不明

有人认为借贷双方仅仅约定利息一分,没有约定这是年息,月息,还是日息,这属于约定不明。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利息一分”应当属于借贷双方对利率理解有分歧,而不属于约定不明。

1)《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指借贷双方对于利率约定不明确,如果不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无法确定具体的利率。比如,借贷双方约定“届时还本付息”就属于约定不明。

2)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一分,究竟是年息一分,还是月息一分、日息一分,法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无需借助自由裁量权。该情形不属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3)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一分,这说明该借款有利息,而不是没有利息。如果视为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就没有利息,这显然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五、出借人是否可以预扣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有这样的情形:出借人把本金交付给借款人的同时,预先把利息扣除了,有的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并不是合同中的借款金额。

出借人预先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砍头息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社会术语,是人们对预先扣除利息行为的一种形象的说法。

我国严禁收取“砍头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注:《民法典》第67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诉讼时,即使出借人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此证明借款金额,如果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会按照借条上的金额认定本金,而是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六、出借人是否可以计算复利?

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这种做法,不但本金产生利息,利息也可以产生利息。复利可以多次计算,越算越多,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滚雪球”。在现实生活中,复利和高利贷紧密相连。但复利不一定就是高利贷。我国禁止高利贷,但是不禁止复利,而是对复利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关于复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复利的规定是针对金融机构贷款的,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复利有两条红线。只要不踩红线,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超过红线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这两条红线是:

第一条红线: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二条红线: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七、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指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逾期的情形包括全部款项均未偿还,也包括只偿还部分借款。前者是全部借款均构成逾期,后者是未还的部分借款构成逾期。

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约定为前提,即使未作约定,出借人依然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逾期利息的支付也不以借期内收取利息为前提,即使是无息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至于逾期利率,借贷双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即: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双方约定“逾期不还应当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逾期利率。 “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参照同样的情形处理【参见《民法典》第676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

 

八、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既与借贷双方的约定有关系,又与逾期利息的性质有关系。

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我倾向于认定为赔偿损失,逾期利率则是双方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民法典》并未将逾期利息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是一项法定责任,不以约定为前提。赔偿损失也是法定的,二者完全契合【注:《民法典》第583条】。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以约定为前提。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才可以主张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不能主张违约金【注:《民法典》第585条】。我国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违约金没有适用的余地,因此,逾期利息的性质不是违约金,只能是赔偿损失。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着眼点也是不同的。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注:《民法典》第179条】。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具体个案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不能主张违约金。

借贷双方只约定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只能主张逾期利息,不能主张违约金。

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借贷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贷双方除了约定利息之外,还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虽然名目不同,其实质都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与利息的性质无异。

一般情况下,借款成本应当以利息形式体现,不应当约定费用。但是,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借贷双方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费用本身并不违法。

为了控制借贷成本,我国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上述费用,就是为了规避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在具体案件之中,出借人主张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结合利率上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如果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本身已经超过利率上限,超过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如果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没有超过利率上限,该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应将其和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借期之内,利息和上述费用之和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折抵本金。

逾期还款的,上述费用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另需指出的是,借贷双方约定的诉讼费用是出借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