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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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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年到六年---一个成功的诈骗案辩护

添加时间:2021/9/13 11:09:02     浏览次数:421
 

 

【基本案情】20204月至20219月期间,孟某、王某、张某、袁某四人合谋,在北京市朝阳区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质*企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四人分别担任四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朗廷大厦集中办公,孟某负责售后服务,王某负责销售,张某负责财务,袁某负责员工培训。四块牌子,一套人马,分工合作,实施诈骗。他们招聘庞某、马某等人为员工,通过电话销售,利用“话术”,联系全国各地的公司,声称能够帮助公司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收取费用后就不再理会对方,或者将对方拉黑。20219月,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八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其中孟某、王某、张某、袁某被依法逮捕,其他四人取保候审。

据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人供述,他们利用四个公司,与三百多家单位签订了合同,骗取费用约二百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检察机关根据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的受害人有一百多家单位,被骗人民币五十多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孟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王某、张某、袁某均为有期徒刑十年,其他人均为缓刑。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孟某、王某、张某、袁某均是主犯,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及辩护策略】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在反复阅卷分析案情之后,我认为,就王某而言,既有不利的事实,也有有利的事实

※王某的不利事实:

(一)犯罪金额特别巨大

根据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以及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人的供述,王某等八人确实涉嫌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人的犯罪数额超过了五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太重,为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孟某、王某、张某、袁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王某的量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的有利事实:

(一)王某虽是股东,但在公司里没有太大的决策权,按照股东的分工,他负责销售,但其他销售员不归他领导,他本人其实就是一个销售员,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并非首要分子,也没有组织、指挥他人的行为。

(二)王某本人的犯罪金额并不多。

(三)王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于王某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我的辩护策略是:

(一)积极退赔,争取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王某尚未退赔,如果在审判阶段有退赔行为,法院一般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二)向法院强调指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所起的作用很小,并没有组织、指挥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考虑这个事实。

在提出这个观点时,我把每个被告人的供述、每个证人证言都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且指出了所在案卷的具体页码,以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观点。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我的建议。202297日,该院做出(2022)京01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这比检察机关建议的刑期少了四年。

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修订版)(十一)的规定,王某的刑罚可能会更轻一点。但是,鉴于受害人太多,这项工作无法开展。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