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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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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死亡抚恤金应当怎么分?

添加时间:2021/9/27 10:40:38     浏览次数:951
 


   死亡抚恤金,也称作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近年来,国家实施了新的抚恤金政策【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均有相应政策】,抚恤金的数额大幅提高,有的甚至达到百万以上。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亲属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议。本文根据《民法典》、我国的抚恤金政策,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

(一)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于本单位职工死亡的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其家属的费用。该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的作用。该费用不是给予死者本人的,而是给予死者家属的。

(二)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注:《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它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就死亡抚恤金而言,死者本人生前并没有获得该费用,它不具备遗产的特征,不是遗产。

(三)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夫妻一方所有而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注:《民法典》第1062条、1065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均在世时获得的财产,而不是夫妻一方去世之后获得的财产。就死亡抚恤金而言,夫妻一方死亡的事实在先,夫妻另一方获得死亡抚恤金在后。夫妻另一方获得死亡抚恤金是基于一方的死亡,并非基于一方的劳动。死亡抚恤金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对象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对象也就是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谁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分给第二顺序继承人【注:《民法典》第1127条】。也就是说,死亡抚恤金首先在子女、配偶、父母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子女、配偶、父母,就在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分配。

第二种观点: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先后顺序。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民法典》第1045条】。这些人都可以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第三种观点:死亡抚恤金应当在死者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注:《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必然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能够参与,取决于此人是否与死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的标准一般是同吃同住,经济上相互依赖,生活上相互照顾。

目前,第一种观点是主流观点,并且是大多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所持的观点。但是,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各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针对的对象是死者家属,家属的范围应当是所有的家庭成员;

死亡抚恤金具有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作用,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应当得到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死亡抚恤金纠纷的司法裁决规则

(一)死亡抚恤金纠纷属于共有纠纷,不属于遗产纠纷

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引发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纠纷。死亡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共有财产,依法应当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引发的纠纷属于共有纠纷。

(二)在死亡抚恤金分割之前,任何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家属的共有财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死者家属可以按照约定管理该抚恤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死者家属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该抚恤金,应当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注:《民法典》第300301条】。在死亡抚恤金分割之前,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三)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平等分割,但是应当考虑家庭成员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血缘关系的亲疏、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等因素,在分配份额上适当增减

死者家属作为死亡抚恤金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分配死亡抚恤金。但是,死亡抚恤金不同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而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它是死者生前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费用,具有明显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的属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对死者照顾照料比较多的人。这就决定了死亡抚恤金不同于一般家庭共有财产所应遵循的均等分割原则,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各个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酌情分割,合理分配,而不能简单的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将各个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血缘关系的亲疏、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在分配份额上予以适当增减。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特殊情形。某个子女极其不孝,不尽赡养义务,这个子女可能丧失遗产继承权,但是并不丧失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权,他(或她)依然能够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只是分割比例比较小。

四、死者本人立遗嘱处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其遗产,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死者本人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抚恤金。死者即使生前立了遗嘱,指定某人继承该抚恤金,排除其他家属继承该抚恤金,该遗嘱也是无效的,丝毫不能阻却其他家属依法分割该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费用,具有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作用。如果按照死者的意愿分配,就改变了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

附带指出,死者家属因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纠纷,也属于共有纠纷,而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