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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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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陈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1/10/25 10:43:37     浏览次数:332
 

 

基本案情

 

202086日,李某与陈某签订《北京延庆陈*民宿土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一)李某为陈某建设民宿住宅楼以及附属庭院的土建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西五里村,202086日开工,20201110日结束。

(二)如遇到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按时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价款为55万元。合同生效后,陈某支付工程款的20%11万元)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地基完成后,陈某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即:再付16.5万元);二层封顶,陈某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即:再付16.5万元);工程验收结束,扣除5%的质保金,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再付8.25万元);工程验收之后六个月,无质量问题,支付全部工程款(即:再付2.75万元)

(四)工程完工后,陈某应当及时验收,如果李某提出验收申请之后,陈某在三日内没有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未经验收,陈某擅自启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五)李某未能按时完工,视为李某违约。李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六)李某超过30天未能如期完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陈某的要求,大梁、地梁、落地门窗进行了设计变更。增加了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具体费用,双方未约定。

根据设计要求,外墙保温板应当是挤塑聚苯板。李某实际购买的是模塑聚苯板,并进行了安装。

在进行外墙面刷漆时,经陈某提议,李某转包给第三方邓某。20201115日,李某、陈某、邓某签订了《转包协议》,李某提供材料(包括腻子、外墙涂料、真石漆等),邓某施工,工程总价为1.8万元,20201123日完工。在合同期满之前,第三方未能及时刷完。因为冬季来临,担心冻裂,于是停工。

李某也在冬季停工。停工之前,工程大部分已经完工,仅有少量扫尾工程,包括大门安装、院内石头地面(20多平方米)、防腐木等。停工时,陈某已经陆续支付工程款46万元。

2020125日,陈某与柯某签订《装饰家装合同》,对该民宿进行装修,并入住该屋。

202139日,李某开始施工,准备完成扫尾项目。陈某对真石漆颜色不满意,提出异议,要求李某更换。李某认为真石漆的颜色是陈某自行确定的,陈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2021410日左右,李某将外墙面的模塑保温板拆除,并自行购买挤塑保温板、真石漆,重新施工。

2021329日,李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以工程延期、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021421日,李某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尾款及增项费用共计11.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陈某认为工程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延误工期,陈某提出反诉,在扣除9万元尾款之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共计10.5万元

 

法律意见

 

在本案中,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时,陈述了法律意见。

一、关于案由,李某认可该案案由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关于工期。李某没有延误工期,该工程工期应当顺延。理由是:

(一)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梁、地梁、落地窗、花墙、钢结构等多项设计变更,依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二)施工过程中,该村修路,影响施工;

(三)北京发生疫情,也影响施工,依照公平原则,工期也应当相应顺延。

(四)20201115日,陈某把外墙真石漆分项工程承包给了邓某。由于邓高生没有按时完工,受施工工序的制约,李某无法完成剩余的工程(即:防腐木、庭院门、庭院石板铺砖)。工程延期的责任,应当由陈某和邓高生承担。

三、关于保温板和真石漆

根据陈某的要求,李某购买了保温板(即:模塑板)和真石漆。尽管合同约定的是挤塑板,李某购买的是模塑板。但是,该模塑板也是合格产品,有保温功能,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李某将保温板铺设在外墙。陈某自行委托邓某在保温版上粉刷真石漆,这充分证明陈某对保温板和真石漆没有任何异议。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对保温板和真石漆提出异议,是违反诚信的行为。

四、关于工程质量

(一)李某严格按照合同施工,不存任何质量问题。

(二)2020125日,陈某与柯某签订《装饰家装合同》,对该工程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该工程视为通过验收。

五、关于陈某自行拆除保温板的问题

(一)该民宿的所有人是陈某,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陈某有权自行处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陈某自行负责,与李某无关。

(二)保温板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陈某自行拆除,人为的扩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六、关于增项工程的价格鉴定问题

李某考虑到司法鉴定程序复杂,费时过长,为节约司法资源,不再申请司法鉴定。关于增项工程的费用,请法院酌情处理。

七、关于工程款问题

对于未完成工程,李某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但是,对于增项费用,陈某也应当支付。具体费用,法院可以酌情确定。

 

法院判决

 

20211014日,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做出判决【(2021)京0119民初3412号】,该判决基本上采纳了我的意见。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