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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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做人与做律师(中)

添加时间:2021/10/28 20:26:52     浏览次数:419
 

第四个问题:我想从双重人格谈起

 

为什么呢?

我在学校的时候,有些课没有讲,我就讲了。

我开始讲起了罗马法。开始讲罗马法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社会上有人问我讲什么,我说讲罗马法。他们说怎么你们卖骡子、卖马都有法了?在罗马法里,讲主体的时候,用了一个人字。

其实,在大陆法国家,一切都叫“人”。民事主体就是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

“人”字在罗马法里就是一个面具的意思。作为社会中的人,大概就像一个人有多重面具一样。比如你在家庭里面,你可能是父亲,同时又是儿子,又是孙子,同时又是丈夫;那么你在经济活动里呢?你可能在这个地方是债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是债务人;可能在这个地方是侵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又变成了受害人。我觉得这个字用得很好。

罗马时候,没有很多的词汇在法律上来表示,但是,用了面具这样一个概念来表示“人”,就好像我们的京剧舞台上,生、旦、净、末、丑,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脸谱,一种脸谱代表了一种人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的大舞台上,每一个人只不过是一定的角色。

但是,我今天讲到的律师的双重人格,并不是社会活动里、法律关系中的多重人格。而是我们律师自身的某种多重人格。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

因为我接触到的一些律师,我觉得他们变化很快。我现在在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也担任仲裁员,我们几个老仲裁员谈起来,觉得有一些仲裁员同时也是律师,今天在这个地方争论得面红耳赤,说这个问题应该这么来解释,到了明天,作为另外一个角色争论时,同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又作了另外的解释了。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是实用主义地来对待法律呢,还是依照法律的真正精神来理解法律。

我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呢?

就是我们是学法律的,既然是律师,当然我们最懂得法律,只有最懂得法律的人,只有真正懂得法律的人,才知道法律空间有多大。我想在这一点上,律师很多的技巧就在于寻找法律的空间。

我们知道美国是判例法,有很多优点,美国的教授上课的时候,让学生事先看好多材料,到上课的时候,老师就提出一些案例来分析,甚至提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案例让你来分析。一个侵权行为,到底构不构成侵权,由你们来分析,由你们来争论。到最后,学生要问,老师你有什么结论啊?老师说,我教给你的是方法而不是结论。

老师教给学生的是方法而不是结论,当然很好。如果我只教给你结论,情况变了,你仍然以原来的结论处理,那怎么行呢?你当然应该很好地掌握这个方法。

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技巧就在于,能够在众多的法律、判例里面寻找一个最有利于你的东西,我想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夹缝和空隙,法律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有些国家培养律师就是培养运用法律的技巧,看谁运用得最熟练、最巧妙、最天衣无缝、最能让法官信服。所以,如果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巧来学习,我们完全可以说就是要把法律变成更适合于你的目的。

我想起了“文化大革命”期间,那时语录要比法律神圣得多,念一段语录,那就是最高指示了,甚至当时有的地方搞的无产阶级专政靠语录都可以判死刑。在两派打仗的时候,都要从语录中找出最有利于自己的东西,甚至同样的一条语录完全可以被两派的人拿来引用,作为自己行动的根据。如果我们今天拿法律来代替语录,每个人都可以用法律来为自己随心所欲地解释、运用的话,那就太可怕了。我们不能再重复到那样的年代。

1957年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就是因为学术观点而被划为右派的。我们学校有一位老教授,就是因为无罪推定而被划为右派的。当时以及后来批判这种无罪推定的文章遍地都是。而今《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以后,那些原来靠着批判无罪推定,把人家打成右派的人,今天可能反过头来就变成了积极宣传无罪推定的人了,我说这话绝对没有任何不允许人们改变观点的看法,但是到今天还有谁会想起当时因为宣传了无罪推定被打成右派的那个人呢?社会上非常可怕的是一个人有双重人格、多重人格。任何一个职业都应有一重人格的精神,这就是只向真理低头,只向法律低头。因为并不一定现在当权的就是真理,也并不一定现在多数人掌握的就是真理,也并不一定是在这个运动里面主张的就是真理。

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

真理本身只能是一个,同一个时间、同一个事物里面我看真理只能是一个。

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有任何是可以打扮的。

过去我们老爱批判胡适的一句话(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胡适说的,既然过去批判了恐怕还是他说的吧),胡适说:“真理就像一个女孩子,可任人打扮它。”我想这就是真理和实用主义之间的区别。

我们作为律师,在服从真理这一点上应该是摆在第一位的,而不能够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更不能拿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可以揉捏的东西。 

 

 

第五个问题:是由1991年民诉法的修改想起的

 

1991年的民诉法还没有像1996年的刑诉法那样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作修改,但是在当时依然也有一番争论。

原来的民诉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而对于其他诉讼代理人则规定需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才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按照原来的民诉法,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显然有两个不同:一是律师查阅卷宗不需要经过许可;二是律师可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就是卷宗,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

这就表明在民诉法里,律师作为代理人,他的地位与权限和非律师的代理人不同,当然这个不同也不算小。

1991年民诉法修改时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非常大。讨论时,司法部的代表坚持要维持原民诉法的规定。大家知道最后民诉法的修改把这些不同取消了。按现在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代理人都有权调查、收集证据,都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完全一样了。

当时司法部还提出了很多的理由,比如说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搞成完全一样的话,是不是会造成更多的“黑律师”的出现?但法律委员会讲座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民事代理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自愿和委托。被代理人享有哪些权利,代理人就享有哪些权利。律师作为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其他代理人也可以享有,因为这是基于民法中的民事代理的性质产生的。二是从便利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来看,也不一定都要找律师来代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朋友、有亲戚、有兄弟姐妹是大学生,是学法律的,甚至不是学法律的,但有能力来辩护,为什么不可以找他当代理人呢?这样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另外考虑到代理人不论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个平等的地位。当时我记得在讨论的时候大家说,律师本身就已经是很精通法律了,那么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优势不应该是他所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律师的优势在哪里?是靠法律给你享有其他代理人不享有的权利呢?还是应该靠你所掌握的法律中的一些精神,和你所知道的法律的知识和经验呢?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律师应该靠的是这个优势,而不能靠法律保护你的特殊权利的优势。

去年全国十佳律师张斌生同志是我们学校20世纪50年代末的研究生,也就是因为在学校讲了一些话最后被划为右派,受苦受难了二十多年,现在恢复了律师的职业,他成为全国相当有名的一位律师。我看中国律师杂志里面采访他的时候,也曾提出了这个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既简单又困难。如果说简单的话,可以说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他懂法律,其他的人没有像你这样学过这么多的法律,当然没有你这样的优势。那么是不是一个人懂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就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律师?我看也不见得。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两个:一个是使命感,一个是正义感。张斌生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特意谈到了这两个“感”。

作为律师,从忧国忧民的角度我想简单说几句。我在上中学的时候,经常看到当时所贴的标语里面有礼义廉耻这样的一些字,我对于这几个字里面最不好理解的是为什么要把“耻”字加进去?耻辱是耻,为什么要把“耻”看成是人生重要的美德之一?后来逐渐了解到,“耻”就是不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如果永远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看不到自己的不足,看不到国耻、民族的耻、自己的耻,这个人是很难进步的。“知耻而后勇”,一个人知道了自己的不足以后才能够有更大的动力。

最近我看了一篇东西,非常有感触。这篇东西讲的是中国离现代化还有多远。它引用了国际上比较常用的美国一个社会学家提出来的现代化的十项指标。

第一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3000美元以上,而我们现在才是400元;第二是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重不超过12%-15%,我们现在是18.8%;第三服务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重要超过45%,而我们现在是33%;第四非农业就业人口在总的就业人口里所占比例超过70%,我们现在是45.7%;第五有文化人口在总人口里面占比例超过80%,而我们现在是43.6%;第六青年适龄年龄里大学生的比例要超过30%,而我们现在大学生只占3%;第七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50%,而我们现在城镇加在一起人口仅占28.7%;第八平均每名医生负担的人口是800人以下,而我们现在是平均1060人中有一名医生;第九平均预期寿命在70岁以上,我们国家已到69岁了,只差1岁,大概这项指标将达到现代化了;第十平均每3个人以下每天有一份报纸,现在我们每23人有一份报纸,大概还都是公家订的。

所以最后的结论是:我们离现代化还远得很,别太自满了。我看了之后觉得很有启发,这时刻表明我们现在还有哪些不足,国家还有哪些不足,这没有给我们抹黑,我们就是这么走过来的,我们本身就是有这样的差距。如果我们现在以“中国离现代真正的民主与法制还有多远”为题,恐怕没有人敢写这篇文章。其实如果说真正的民主与法制标志也能列出十条来,咱们每条还差多少,我看可以给我们敲敲警钟。虽然我们这十几年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存在的差距。

我们作为律师是维护国家的民主与法制,而且也最了解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的差距还有多远,我们民主与法制最薄弱的地方在哪里,知晓现在法制建设中的不足、混乱和腐败。

但是我们有几个律师能写出我们的差距,或是提出我们的建议呢?

有的律师跟我说,当律师真累啊,我是不想去吃饭的,但是不得不去请。当然我很相信他的话,他请人也不是真心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所以我说律师本身应是法律建设里面最好的一面镜子。

《中国律师》杂志有一篇介绍西安律师许小平的文章,他办理一个案子感觉到我们现在收审制度中的问题很大。这样的收审制度实际上在很大范围内侵犯了人权,造成了很多的问题。他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是《关人容易放人难———简论收审制度的弊端》。我想这是一个对历史负责的律师,他看到了收审制度的弊端,他也敢于提出收审制度的弊端。我们的律师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里看到的东西最清楚,碰到的问题最深刻,所受的切肤之痛比别人更多,所以律师能不能够就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意见,这是我们的历史使命感。

我自己有时也很惭愧,坦率地说,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也好,作为常委也好,收到了不少告状信,有许多是血泪之篇,凭直觉感觉到它是真实的,但是我觉得太无能为力了,有时只能够转到有关部门,有的连转有关部门也没做到。从这点来看,我应该说是有愧的。我们国家民主法制不健全可以举出很多活生生的例子来:人权受到侵犯也好,在基层受到的各种不公平待遇也好,冤狱也好,律师在此应该起到比别人更多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这个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我们不应该推卸,从我们的良心来说也不应该推卸。

第二个是正义感。我觉得正义感本身就是要解决是非善恶的问题。其实刑事案件无非是解决善恶的问题。

我很欣赏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刑法教授陈兴良的一段话,在他的一本书的题记里面这么写道: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具有一种善的冲动。在刑法学的研究,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往与信仰善。

我想这一条非常重要。学法律的、运作法律的要有一种善恶观念,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一种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所以在我们的律师收入比较高的时候,我们不要纸醉金迷,不要麻木不仁,在面对现实社会还仍有许多不公平的东西时,能够多一点赤子之心。人贵有赤子之心。有时我觉得一个小孩说的话,它所体现的东西是最真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