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法学文萃>

江平:做人与做律师(上)

添加时间:2021/10/28 20:27:27     浏览次数:392
 


坦率说来,从教四十多年,讲台上是不害怕的,但平生大概这一堂课是我准备最充分的一堂课。面对着这么多律师,这个题目我是不敢讲。

我考虑了半天,我想从八个问题,也可以说从八个问题想到的来讲一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可以说是跟大家交换意见、谈谈心。

 

第一个问题:我想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

 

为什么要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呢?因为我到美国去以后,感觉到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和美国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来有一些差别,有些反差,或者说反差相当大。看起来社会上的职业,有的很受人羡慕,或者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候放在最先的地位来选择。但是,这样一个职业并不一定在社会上就得到人们更大的尊重。因此,受羡慕的和受尊重的这个差别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有的很受人尊重但不见得人们都愿意去做。比如说美国的神职人员,大概美国很少有人愿意来考神学院,神父、牧师,恐怕也不是很多人愿意来当的。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恰恰相反。

律师这个职业,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确实是非常热门。人们考法律专业,已经成了第一个选择。它的收入之高超过了总统。这一点确实令许多人羡慕。但是,美国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并不很高,或者说它是一个相当大的负面形象。我看这个反差可能正好跟神父相反。神父没人愿意去当,但是当了之后,人们对他的评价很高,很尊重。再拿医生来比较。在美国,医生的待遇跟律师差不多,或者仅次于律师,医生的社会羡慕度和他受社会的尊重度也是属于比较正常的。人们也愿意从事这个职业,而且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尊重。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在美国,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和它受羡慕的程度成了一个反比,人们说它是个反差很大的职业。美国有一个笑话说,一位医生、一位教师、一位律师死后到了天堂,等待分配住处。圣·彼得分给医生一套充满阳光的房间;分给教师一套别墅;分给律师一栋大厦,而且有许多舞女在为之缓歌慢舞浅唱低吟。医生和教师都不服气,就找到圣·彼得,说为什么给律师这么好的待遇,而给我们的比他还要差呢?圣·彼得回答说,物以稀为贵嘛,他是第一个到天堂来的(律师),当然要住得好一点啦。

我想,律师能够升入天堂的,在美国人看来是寥寥无几的。医生和教师因为进入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东西也就可以了。这样的一个比喻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作为一个律师,人们对他的评价或者对他的挖苦是比较多的。当然,严格说来,律师本身带着很大的困难。

我们可以说,神父是靠着他的上帝的光环,制成了他的王冠,也可以说,牧师、神父没有什么得罪人的地方。他在人死的时候给予忏悔,挽救人的灵魂,所以,他永远是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那么教师呢?他播给人们的是知识,从没有知识到有知识,恐怕教师也不会受到人们的非议和不满。医生给人们带来的是生命,当然他得到的也会是很多的歌颂。而我们律师,总是在诉讼争议也好,其他方面也好,给一方带来了好处,可能或者必然的就要给另一方带来一些灾难。

所以,不论你是打胜一个官司也好,打输一个官司也好,我看你都要受到人们的指责。如果你打输了一个官司,对方的当事人也会骂你。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律师职业自身存在着招致不满的这么一种可能性。由此,我就想到了胡乔木同志写的歌颂律师的诗里面的一句话:“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这可以说,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成的。我觉得胡乔木的诗里面有深刻的含义。如果说神父的王冠是靠着上帝的光环编成的,教师的王冠是由智慧的明珠编成的,医生的王冠是由生命的玫瑰编成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成的。这一点,既说明了他任重而道远,他的道路崎岖坎坷,不能是那么一帆风顺,也说明了他自身的使命重大。当然,在乔木同志的诗里面,还提到了: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我们国家的律师,这两个应该是同时产生的。既有着荆棘的王冠,又握着正义的宝剑。

从我们国家现在律师的形象来看,总的来说,还不像美国律师那么坏。因为我们刚刚恢复律师制度十多年,我们的工作和带给社会的印象还不错。也可以说人们对于律师的歌颂现在还多于对律师的谴责。大概还没有看到一部电视剧或电影里面写哪个坏律师的。可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现在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注意。在我们身上具有两样东西,一个是荆棘的王冠,一个是正义的宝剑,而这将是我们在社会中的形象。

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现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员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个职业的形象,脑中会是一个什么看法呢?

我想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的时候了。而这样的一个形象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给社会答案,答案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

当然,社会的形象、职业的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形象,一半是他的总统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师形象。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掌握着法律正义的宝剑,才能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敢于废除农奴制度。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  

 

第二个问题:我是从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的讲话想到的

 

前半年左右吧,我看到报纸上刊登了马来西亚马哈蒂尔总理的一个讲话,实在是惊人之谈。

马哈蒂尔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世界上谁是最能够管理政府的(人)呢?他认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

马哈蒂尔对他的话也作了一番解释。他说,医生治病的方法就是先把现象拿出来,病状找出来了,然后通过化验、诊断,通过各种的办法找出病因。然后开出一个药方来解决这个病,再看他的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采用另外的药方来解决。而治国和治病是一个道理。治国也需要先把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通过各种办法,分析问题,最后解决它。

而律师呢?律师是拿了人家的钱以后,首先肯定他是没罪,按无罪辩护,于是他找出各种的理由来说明他没有罪。所以,律师是先有一个当事人给他的任务,目的,然后为了服务于这个目的,再来找证据证明。

当然,他说的话也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从美国的历史上看,担任总统的42位里面有21位是律师出身,你不能够说律师不会治国吧。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美国参众两院里,1/3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

所以说律师不会治国是绝对片面的。

我们所说的法律,我常常给学生讲,应该是治国之语。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那法律不是治国之语是什么呢?如果从过去的历史看,法学本身也是一个治国之学。

所以,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自身学的不仅仅是服务之道,而且应该是治国之道。

一个国家真正掌握治国之道的,应该是学文科的。学经济的人不来掌握经济、不来领导经济,学政治的不来领导政治,学法律的不来以法治国,那怎么行呢?

对于我们年轻的律师,对于我们以后学政治、学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他们负起治国之道的责任来。

但是,马哈蒂尔的话不得不让我们想起他的话里边有很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什么呢?就是我刚才讲的,律师往往讲的是服务之道,律师不一定能够掌握治国之道。而治国之道和服务之道既有它相同的一面,或者交叉的一面,也有它很不一样的一面。

由此我就想到,在美国如果要想做一个名律师的话,我看可能有两种。一种名律师是,事实上是白的东西,大家都说它是黑的,而我们律师就能够最后说服大家它是白的。本来是白的东西,但社会上都说它是黑的,受了不白之冤,那么我们律师敢于出来面对着真理,恢复它的本来面目。一个人本来无罪,大家都说他有罪,最后律师就证明他无罪,给了社会以公平、正义,那么这样的律师出名了。第二种是,本来是黑的东西,大家也都认为是黑的东西,可是律师就能够证明它是白的。最后说服了大家,都认为它是白的了,甚至说服了法官也认为它是白的了。我看这个律师也了不起。如果说他本身有罪,社会上也认为有罪,可是最后律师就是辩护了没罪。

应该说从律师之道来说,这两种都是名律师。第一种是治国之道的名律师,他能够将公平、正义还给社会。第二种是服务之道的名律师。我请了这种律师,真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真不简单。

去年我在美国作为访问学者三个月的时候,正好赶上美国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

我在美国的时候还没有正式开庭。在开预备庭的时候,每天的电视广播都报道这个案件。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后来又作为一个美国的电影明星,在美国社会很有知名度,甚至他作为一个黑人,他的风度是很得到人们赞扬的。

但是,他被指控杀死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朋友,在美国的民意中,可以说70-88%的人都认为是他杀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他没有罪的话,他为什么私自驾车逃跑呢?他和那个朋友驾车逃跑的时候,警察开车在后面追,当时直升机现场向全国播送这个新闻,辛普森逃避警察的追究,逃跑,在中国说来,这一条罪就够了。那么,再加上在此之前,他把他前妻的钥匙偷了出来,你不杀人你偷人家钥匙干什么?更重要的是在他的汽车里面发现了一滴血迹,这个血迹里面的DNA就是她的遗传因素。这个可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但是,辛普森请了美国最有名的五名律师来为他作辩护,给他们的钱是非常非常高的。那么,这些人利用了回避的办法,使法官回避。血液鉴定,他们找了美国曾经获得诺贝尔奖的人,这个专家说,遗传基因的分析还并非是一项完善的科学,如果法官仅仅根据一滴血就确定一个人是杀人犯的话,这是太愚蠢了。当然,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东西。

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是由法官来指定的。但是被告的律师往往可以各种理由,把不利于被告的陪审团的成员排斥在外。所以,在这种制度里,这5名美国律师,最后真的把辛普森辩成了无罪。一年徒刑都没有判。

我碰到了一些美国人,我问他们对辛普森案件怎么看,他们都说是金钱的胜利,确确实实这5个律师在美国又一次出了大名。或者说,作为服务之道的律师,这5名律师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这5名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并不像前面我所说的,像林肯作为律师那样的一个高大形象出现的。

我想,如何能够解决好这两个之道(治国、服务),这两个之间如何能够寻求到更好的接合点,或者得到它的平衡,甚至如何能够解决好它的先后顺序,都非常重要。

我想在这儿顺便再说一说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有一些辩论大赛。辩论双方抽签,抽成正方就是正方,抽成反方就反方。我选择了这么一个辩题,我要努力去为它辩护,我要努力地去论证这个东西,我要把对方辩倒。而恰恰我选的辩题我最不赞成。所以,有人建议,能不能改变一下辩论赛的办法,把赞成这个命题的人组成一团,把心里反对这个命题的人组成另一团。这两方来辩才是真的来辩。我赞成这种观点。

事实上,这个做法显然又不太可能。现在我们选择的这个办法,我说,只是个方法论的辩论。因为如果我选择了一个辩题,这个辩题是我不赞成的,而我又能够把它辩好,这至少说明,你是知己知彼,你得知道对方的论点。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一种辩论方法更适合于律师的服务之道。

律师不一定完全赞成客户的观点,但是我仍然要找出最有利于他的证据,能够把对他最不利的地方减少。

从这一点来说,辩论赛的宗旨就在于这样一个方法论。

所以,辩论赛的方法论和它的目的论是两个东西。

如果我们从目的论来说的话,每一个人是为自己所坚信的信仰而辩论,为你所认为的真理而辩论。而作为方法论来说,你完全可以为你不认为是真理的一方来辩论,甚至你可以为罪大恶极的人来辩护。

所以,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一个意识、观念,拿人家的钱当然要为人家服务,但是,在为人服务的时候,我们还要来考虑一个目的,一个法律的尊严,法律里面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这个崇高的目的。这个目的如果我们忘记了,如果我们仅仅限于一般的方法,这是不行的。

 

第三个问题:我是从合伙企业法的制定想到的

 

为什么从这儿讲起呢?因为我们现在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我参加过很多次合伙企业法的讨论,也参加了两次国际立法讲座会。

合伙企业法在制定的时候,有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到底制定一部合伙法呢,还是一部合伙企业法。从世界各国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合伙企业法,都叫合伙法。而我们国家是以企业为本位来立法。过去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集体的,有私营的,还有其他一些都是以企业为本位立法的。外国学者建议我们搞合伙法,但是,最后,我们还是搞了合伙企业法。

那么,合伙企业法和合伙法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它对于我们在座的律师有什么不一样呢?

如果是合伙法,它本身包含了合伙律师;如果是合伙企业法,显然就不包括我们律师了。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合伙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企业法,包括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这几个字,但是,条文的内容里包含着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

在起草过程中,大家说,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现在有不少是合伙的,也收了很多的费,能不能把他们也列入企业的范围?但是,最后大家认为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企业。虽然在现在合伙企业法的附则里面,最后有一句话就是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合伙事务所,可以参考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我想,说明绝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是个绝对不能混淆的界限。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个注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拿什么样执照的问题,也不是说组织形式或者其他问题。一个基本的观念必须非常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甚至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我们律师职业的性质应该明确。

第一,合伙企业法的企业,是一个企业单位,而我们合伙律师事务所,无论怎么说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概念就是以一定的社会利益、目的为第一位。我们的民法通则里不是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吗?那么,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同就在于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法人是以社会服务为第一宗旨。医生虽然也收钱,但是医生的第一目的是救死扶伤,绝对和企业性质的法人不能是同样的概念。我们现在有些人常常把自己的事业单位的性质混同于一个企业单位。企业可以说以营利为目的,有利的干,没利的我不干,因为要获得利润。

 

 

第二,我们的律师不是商人。西方国家有商法,商法里规定商人的定义是从事商业行为的人。从事商业行为就是各种营利的行为。不包括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人的工作。我想,对西方国家来说,律师就是自由职业者。我们国家即使不管他叫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说他带有自由职业者的性质。那么,自由职业者也就是拿独立的工资,不依附于任何人。商人虽然也具有独立性,但是,商人本身是为了他的金钱和商业。

第三,我觉得律师的收费和商人的利润是绝对不一样的。我们常常说律师是智力投资,但是他和商业领域里面的资本投资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投资所得的是利润,收费得到的是服务的报酬,中介的报酬。利润可以是无限的利润,完全可以和他的投资不成正比,投入一分钱,可能获得100万。而报酬只能是你所付出的劳动、所付出的服务中介的合理报酬。

第四,就是我在许多国家了解到的,很多国家的律师,自己也从事商业行为,不仅仅是买卖股票,甚至可以开公司。但是,一个律师从事某些商业活动,并不等于律师自己的律师业务就变成了商事性质的。我说这一点的目的是让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自己的地位,自己在社会中的坐标。

我们搞法律的人往往爱讲,主体是基础。主体的法律回答的是你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我们现在从所有制划分企业逐渐要转化到以出资的形式、出资的责任来划分企业了,要变成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我们的法律发生了根本转变,而这种根本转变回答的问题就是:要明确你打交道的主体、你所服务对象的主体,它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

那么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说,我们也要了解自己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你在社会中的坐标是什么,只有这样定好了位,做好的律师才能够有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