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

添加时间:2022/1/17 16:23:53     浏览次数:404
 


民间借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

 

民间借贷纠纷看上去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有借条,不一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不一定就是借贷;把钱借出去了,对方不还钱,还有可能玩失踪;出借人放高利贷,该不该支付利息;遇到了职业放贷人,怎么维权……。

为了减少纷争,助益法律实务,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从借条和转账凭证、利息和违约金、职业放贷三个方面,对民间借贷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专门分析研究民间借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主要涉及八个问题。利息和违约金、职业放贷的问题另行撰文论述。

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借条中的十二个陷阱                     

借条的十个要素

只有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在谁手里,谁就是出借人吗?

只有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情人之间的转账或红包,分手时该不该还?

只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样起诉对方把钱要回来?

 

一、“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认为借条和欠条是一回事,都是一样的。只要借款人打条就行,没必要考虑打“借条”还是打“欠条”。这种认识实际上是错误的。借条和欠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

(一)法律含义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而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欠条是债务人不能按时还债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唯一的,只能是借贷;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除了借贷之外,还可能是买卖、劳务、损害赔偿、股权转让等。

(三)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能够直接体现借贷关系,只要有借条,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欠条只能体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不同。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并且可以在任意时间起诉,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五)诉讼时的案由不同。借条持有人依据借条向法院起诉,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欠条持有人依据欠条向法院起诉,需要根据欠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因买卖行为产生的欠条,案由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因人身伤害产生的欠条,案由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六)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依据借条向法院起诉,只需举证证明款项交付情况即可;欠条持有人依据欠条向法院起诉,需要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比如买卖、雇佣、人身伤害等。

(七)适用的法律不同。法院对借条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对于欠条的合法性审查,需要根据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适用的法律。如果该欠条是因为买卖行为形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欠条是因为人身伤害形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

总之,“借条”和 “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凭证。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债务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但是,“借条”和 “欠条”毕竟存在很大差别。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借款,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打“借条”,不要打“欠条”,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二、借条中的十二个 “陷阱”

自然人之间借贷,通常会写一个借条。一个小小的借条,看上去很简单,似乎人人会写。实际上,借条里面的学问很大,写借条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如果忽视了这些问题,就会掉进对方的“陷阱”。当你依据借条要求对方还钱时,这些“陷阱”就成了一道道障碍,让你举步维艰,甚至可能使您有借条也打不赢官司要不回钱。

根据实践经验,我总结了“借条”中的十二个“陷阱”。

(一)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身份证名字,而是绰号、昵称、艺名等。

只有身份证名字能证明借款人的身份。绰号、昵称、艺名、小名、曾用名、笔名、同音不同字的名字或者名字中有错别字,都不能证明借款人的身份。诉讼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借款人身份,无形之中增加了诉讼难度。但是,名人是例外情形。这些人身份特殊,知名度高,笔名、艺名可以证明其真实身份。比如,莫言,指的就是《红高粱》的作者管谟业。

(二)借条上只有名字,没有身份证号码。鉴于我国同名同姓的人太多,无法确定借款人身份。

(三)以消字笔出具借条,字迹在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借条变成了白纸,不具有证明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行为涉嫌诈骗,不再是民事纠纷。

(四)他人代写借条,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字。发生纠纷时,如果借款人声称本人是在空白纸上签字,借条内容是后来添加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借条无效。

(五)书写借条后,不交付原件,而是把复印件、扫描件交付给出借人,无法确定借条的真实性。

(六)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只有小写的数字,没有大写的数字,很容易被篡改。借款1000元,有可能变成借款10000元。

(七)把 “借条”写成 “收条”,把“今借到”写成“今收到”。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就会狡辩,不承认借款事实,把 “借款”说成 “还款”。

(八)把“今借到”写成“今借”。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只承认有借款意向,不承认收到借款。如果没有转账凭证,就无法认定借贷事实。

(九)以草书签名,而不是用楷书、行书签名。草书变化无穷,不易辨认。同样一个字,可以进行多种解读。用草书签名,难以确定借款人的身份。

(十)夫妻借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这种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签字的一方偿还,存在出借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十一)自然人借款,仅仅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不明确约定利息和利率,该情形在法律上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遭受经济损失。

(十二)保证人只在借条上签名,但不表明保证人身份。一旦发生纠纷,保证人声称自己是“见证人”,不是保证人。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差,信用度低,就存在出借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三、 借条的十个要素

一个小小的借条,短短几句话,学问非常大。“借条”打好了,即使借款人耍赖,借出去的钱也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来,如果“借条”有问题,出借人追索欠款就非常困难,甚至根本要不回来。

一个完美的借条,应当包含如下十个要素:

1)抬头写明“借条”,

出借人一定要求借款人打“借条”,而不是“欠条,更不能是“收条”。

2)大额借款,注明借款事由

如果是大额借款,最好注明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如果借款数额不大,也可以不写。

3)现金交付的,注明交付方式

如果出借人现金支付,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一定注明支付方式。以防止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如果出借人转账支付,可以不注明交付方式。因为借条加上转账凭证,完全可以打赢官司。

4)注明出借人及其身份证号码

有的借款人很不诚信,和第三方勾结串通,声称“借条”丢失了,以此抗辩借条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为了减少麻烦,出借人最好在借条上注明自己的名字。

5)借款金额和币种

借款金额应当是大小写都有,同时注明币种是人民币或美元等。如果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6)利息和利率

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息,一定将利率写清楚,并且注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日利率。

7)借款期限

是否约定借款期限,不影响借条的法律效力。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8)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可能会进行诉讼。为了减少损失,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如果不按时还款,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9)借款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有的人借钱不还,还玩“失联”。诉讼时,法院只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果约定了借款人的送达地址,就不用公告送达了,省时省力省钱。

10)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写好之后,一定要求对方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范本】假如有人买车,找您借钱,一个完美的借条应当是这样的:

 

为了买车,今向刘**(公民身份号码:130535***********)借款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该款项微信转账支付,借期一年,从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月利率为1%。如不按时还款付息,承担违约责任和守约方的诉讼维权费用。

借款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时间: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只有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当事人手中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只要“借条”是借款人亲自书写的,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就应当偿还借款,法院应当见条就判。

另一种意见是:即使“借条”是借款人亲自书写的,如果借款人否认借款的事实,而出借人又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就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能见条就判。

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合理性,也都有偏颇之处。如果法院不问青红皂白,见条就判,可能会让一些不法之徒以借条的形式掩盖非法行为,如赌债、洗钱等,还有可能导致虚假诉讼。山东临沂发生的沈怀涛诉山东欣德盛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但是,见条不判也不恰当。对于现金交付的借款,如果法院见到借条也不判,出借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这样的:

(一)借条是债权债务凭证,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但不能单独证明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

   借条是债权债务凭证,具有推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并且收到款项的初步证据效力,是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如果借款人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仅仅依据一个借条,无法确认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无法确认出借人是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二)出借人是否交付款项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参见《民事诉讼法》第64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对交付款项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出借人交付款项的事实容易确认。如果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而借款人主张没有交付,法院就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认定【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除了借条以外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出借人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现金交付符合交易习惯,出借款项具有高度盖然性,单凭一张 “借条”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

对于大额借款,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很少有人在家存放数额巨大的现金。出借人仅仅凭借一张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抗辩款项没有交付的会使法官对款项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必须要求债权人对款项交付的事实进行举证,并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交付细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单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贷合同签订之后,款项没有实际交付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

(四)借贷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借贷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签订之后,款项没有实际交付的,合同依然成立,但是借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没有还款义务【参见《民法典》第502526679条】。

 

五、借条在谁手里,谁就是出借人吗?

如果借条上记载了出借人的名字,并且和借条持有人的名字是一致的,借条持有人必然就是出借人,这是毫无争议的。如果借条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名字,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存在异常,借款人不认可借条持有人就是出借人。考虑到借条确实存在丢失、遗弃、伪造的可能性,法官不能简单的推定借条在谁手里,谁就是出借人。

借条持有人就是实际出借人,借条在谁手里,谁就是出借人,这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但不是绝对的。如果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比如声称该借条是借款人向第三方出具的,尚未交付,借条丢失了;或者声称借款人在空白纸上签的名字,借款内容是后来添加的等等,并据此对出借人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法院就不能根据日常经验规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借条在谁手里谁就是出借人,而是应当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并且综合其他证据,对出借人的资格进行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借条书写不规范,存在异常,主要有四种情况:

1、借条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名字,仅仅写道:今借到人民币一万元,借款人某某某。通过借条,无法判断谁是出借人。

2、借条上记载了出借人的名字,但是与借条持有人的名字不一致,而是同音字,错别字或者小名、昵称等其他称谓。

3、借条内容是打印的,或者是出借人自己书写的,只有签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写的。

4、借款人的签名存在异常,没有在右下角,没有时间等。

 

六、只有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通常是借条、欠条、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通常是转账凭证。如果当事人手中仅仅有一个转账凭证,没有借条,也没有借款合同,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还款呢?

(一)普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仅仅根据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款项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当事人凭借一个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还款的,即使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也应当认为其对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在双方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或者被告虽然主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判令对方还款。

(二)具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比如情人、近亲属,转账凭证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充分证据。

情人之间的红包和转账非常频繁,情况也很复杂,有的金额具有特殊意义,有的就是一般金额(如200元、500元、1000元等)。不管什么金额,由于二人关系比较特殊,尤其是同居期间,两人在培养感情,共同生活,共同消费,他们之间的转账难以界定其性质和目的,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借贷。两人分手后,一方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该款项系基于双方特殊的个人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如赠与、共同消费等。该红包或转账凭证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充分证据。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不能充分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近亲属之间,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扶助相互关怀是人之常情,他们之间的转账也难以界定其性质和目的,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借贷。

(三)如果被告主张该转账系共同投资、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在司法实践种,有的被告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会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其他债务、共同投资等事项为由对转账凭证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借款关系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当认定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果被告的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达到确定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准确判断【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

 

七、情人之间的转账和红包,分手时该不该还?

情人之间相互发红包和转账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转账金额有的是一般数字,没有任何意义,比如100元、200元等,有的具有特殊意义,比如520元、1314元等。转账时间有的是普普通通的日子,有的是节假日,还有的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比如纪念日、生日等。

不可否认的是,情人之间的转账和红包,除了赠与、共同消费,并不排除借贷的可能性。如果风云突变,情人反目,转账的一方(通常是男方)很可能起诉对方,主张红包和转账全部是借款,要求返还。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情人之间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5201314等,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

5201314等数字具有特殊含义,这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事实。一方向另一方发送“520”、“1314”红包或转账,是向另一方的感情表白,是示爱的一种方式,显然是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贷金额通常是一个整数, 5201314这种金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可能是借贷。

(二)情人之间的红包或转账,如果备注我爱你、“喜欢什么就买什么”等字眼,无论数字是否具有特殊意义,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

根据备注的内容“我爱你”、“喜欢什么就买什么”,可以推断当事人的意思是赠与。红包发出去之后,所有权转移,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无权要求返还。

(三)在春节、情人节、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情人之间的红包或转账,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

在特殊意义的日子,通过红包或转账表示祝贺,这是人之常情。对于具有特殊关系的情人而言,更是如此。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借贷,无论红包或转账金额是多少,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四)情人之间的红包或转账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比如旅游,娱乐、租房同居等,一方(通常是男方)主动承担全部费用,这属于自愿消费行为,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享受该生活方式必须付出的成本。尽管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另一方,这也不能认定为垫付,更不能认定为借贷,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二人共同管理使用该费用,所有权没有转移,尽管转账行为包含着培养感情的因素,也不能认定为赠与。

(五)情人之间的红包或转账,双方事后约定为借款。无论该红包和转账当时是否具有特殊含义,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认定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认可是借款,这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六)情人之间的转账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一方的经济收入,明显与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匹配,明显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如果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也不能说明具体用途,一般应当认定为借贷。

(七)恋爱期间,一方(通常是男方)根据另一方(通常是女方)的 “强烈要求”发送的红包或转账,而不是自愿发送的红包或转账,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

在恋爱关系的确立、巩固、发展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明确要求对方发送红包或转账,否则,就拒绝交往。另一方为维系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迎合对方的金钱需求,发送了红包或转账,该行为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四、只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样起诉对方把钱要回来?

很多人借钱,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没有借条,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比如,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甚至没有对方的电话,更有甚者,不知道对方的真名实姓。由于诚信的缺失,很多人借钱不还,甚至捉迷藏,玩失踪,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遇到这种情况,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答案只有一个,诉讼。除了诉讼,没有其他途径。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注:《民事诉讼法》第122124条】,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因为被告身份无法确定而驳回起诉。要想通过诉讼把钱要回来,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对方的身份,并且能够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有微信号或支付宝号,我们就可以查找对方的身份信息并且取得相关证明,从而顺利的进行诉讼。为了便于论述,我们以微信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步,在法院提起诉讼,立案

我国法院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而非审查制。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起诉状、有基本证据,就可以立案。起诉状上只要列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就可以,不要求准确,也不要求全面。

为了顺利立案,如果您知道对方的电话、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可以初步调查一下,尽量把被告的身份信息写的完整详实。初步查找对方身份信息的途径很多。比如,您知道对方的电话,您可以在支付宝账号中输入电话号码,如果对方是实名注册,支付宝就会显示对方的名字。如果您知道对方的公民身份号码,可以委托律师去当地派出所调取户口信息。如果对方是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您可以委托律师去市场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材料等。

第二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我国很多法院不支持诉前调查。立案时,律师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并确定主办法官之后,律师就可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微信支付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上完成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是去该公司调取微信号###对应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法院调查令的抬头是该公司。该公司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位于深圳市。

第三步 律师去财付通公司调取身份信息

这项工作需要律师去财付通公司现场办理,当事人本人无法办理。律师带着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原件)、法院的调查令(原件)前去财付通公司。该公司的法务人员审核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微信号关联的身份信息邮寄给法院,也可以将身份信息密封后委托律师转交法院。

第四步,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有了对方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明确了,再加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一个完整的民间借贷证据链就形成了。即使对方玩失踪不出庭,我们依然胜券在握。取得生效判决后,我们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还钱。

另需说明的是:

如果是支付宝转账,调取对方身份信息的方法是一样的,唯一不同之处,律师需要去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

如果通过电话号码调取对方身份信息,方法也是一样的。但是应当首先确定手机号码的运营商(移动、联通或电信)和手机号码归属地。法院调查令的抬头是该公司在归属地的分公司。比如电话号码是移动的,归属地是河北石家庄,调查令抬头就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