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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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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22/1/17 16:26:26     浏览次数:457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保证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债权人未在此期间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保证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密切相连,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被拒绝,才会涉及到保证诉讼时效。否则,保证诉讼时效无从谈起。也就是说,保证责任一定存在保证期间,但不一定存在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诉讼时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 重新计算等问题。

一、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任何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保证诉讼时效也不例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相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注:《民法典》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实际就是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一般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在审判阶段,它包括四种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注:《民法典》第687条】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这四种情形的发生可能并不知情,为保护债权人权益,根据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理,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执行阶段,它是指债权人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

二、如果存在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并不及于其他保证人【注: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保证诉讼时效则不同。如果是一般保证,由于保证人各自独立,对于其中一人的诉讼,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各个保证人负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只要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对于其他保证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三、保证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保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担保,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担保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同样的行为,对于保证期间则不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导致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债权人仍旧无权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4】。

为什么存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进行了阐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使担保人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并不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可以视为放弃时效经过抗辩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仅具有证明保证人收到该催款通知单的作用,不足以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在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就不存在超过保证诉讼时效的问题。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