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情非常普遍。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时,不让配偶知情,不征求配偶的意见,更不会让配偶签字,独自一人做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并签字。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夫妻一方只是在合同末页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处签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借款人打了一个借条,夫妻一方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
2、合同中有保证条款,夫妻一方承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并在合同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处签名。
3、合同中有保证条款,夫妻一方承诺以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并在合同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处签名。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然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家庭财产却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这既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配偶的利益。
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以担保人或保证人的名义签名。该担保方式是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法律默认夫妻一方是以自己个人财产进行担保,而不是以家庭财产进行担保。该行为不涉及配偶的利益,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不影响夫妻一方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夫妻一方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如果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保证行为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形下,系对家庭财产的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1062条、1065条的规定,家庭财产可能是夫妻共同共有,也可能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否则无效。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配偶对此不予认可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全部无效。如果家庭财产是部分共同共有,该担保行为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在研究该问题时,我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相关典型案例:冯*花诉贾*成、李*、马*琴、赵*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5)延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2016)陕民终577号民事裁定、(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摘录于此:2014年3月6日,出借人贾*成与借款人李*、马*琴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赵*科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科的配偶冯*花得知后,要求确认保证行为无效。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科本人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花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科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科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借款合同》保证条款中赵*科承诺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无效。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无需征得配偶同意,担保合法有效。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提供担保,如果配偶不同意,担保无效。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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