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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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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二: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添加时间:2022/4/13 16:11:14     浏览次数:267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二: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发生在非婚男女之间,如同居关系,婚外情人、小三、二奶等。无论是子女的生父、生母,还是子女本人,要求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就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有正当的理由。

一般而言,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很弱,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大,《民法典》要求的“必要证据”通常是若干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种: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证明

同居证明是最常见的证据。在同居期间,女方生育了子女,女方出具了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子的证明等),以此证明所生子女与男方有亲子关系,男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能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通常会记载子女的名字、出生日期、父母的名字等等。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提供了子女的出生证明,要求确认子女与男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男方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出生证明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出生时,只要男女双方声称是该子女的父母,医院就会在出生证上进行记载,根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出生证记载的事实未必准确。有这样的案例:甲(男)与乙(女)发生了性关系,乙生育一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上载明父亲为甲,乙以此要求甲支付抚养费用。甲承认与乙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认为与该女儿有亲子关系,因为乙在相应的时间段与他人也有性行为。后经亲子鉴定,女儿与甲确实没有亲子关系。

户口簿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制定的全面反映住户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出生日期等人口基本信息的文书。在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提供了户口簿,证明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如果男方不承认,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簿的内容是根据出生证明填写的,公安机关并不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难免有不真实之处。

男方的为父行为

尽管男方与女方没有结婚,但是,对于女方的子女,男方主动承担了父亲的义务,比如按照本家族的规矩给孩子起名字、按时支付抚养费、陪同孩子游玩、给孩子买衣服、带着孩子看病、接送孩子上学、辅导孩子学习、以父子的名义相称等等。男方以实际行动默认了该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女方是单身女性,男方的为父行为是法官进行亲子关系推定的重要依据。

男方的自认

在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女方出示了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男方曾经认可与该女子发生过关系,女子怀孕生育了某子女,甚至男方也承认其本人与某子女是亲生父子关系。既然男方自认,法院会据此推定男方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仅仅有男方的自认,还达不到“必要”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不能根据男方的自认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