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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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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一: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添加时间:2022/4/13 16:12:04     浏览次数:300
 

亲子关系的法律推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婚外生育、未婚生育、代孕、人工授精等现象层出不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也随之增加。

亲子鉴定是解决此类诉讼最有效的手段。亲子鉴定涉及到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人格尊严、当事人的情感、家庭社会的稳定以及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就会要求对方进行亲子鉴定。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法官产生了内心确信,才会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自愿,不能强制进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官就只能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一: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是男方提出。男方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有正当的理由。如果男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男方不能基于怀疑和不充分的证据随意否定亲子关系,法官也不会理会这种要求,否则会破坏家庭和谐、损害女方的名誉和尊严,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民法典》要求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要求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有“必要证据”。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必要证据,某个证据是否达到了“必要”的程度,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不一。

一般而言,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很弱,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大,《民法典》要求的“必要证据”通常是若干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种:

子女系婚前怀孕,生育时间与结婚时间相距太近。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比较普遍,该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如果是单一证据,无法否认亲子关系。

子女与父母的相貌差异比较大

该证据是否属于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比如父母都是中国人,子女却金发碧眼,相貌奇特,具有外国人特征。经调查,男女双方都没有外国人血统,该证据可能会被认为是必要证据。如果一方有外国人血统,就不会被认为是必要证据。

女方与其他男性的开房记录、外出记录、女方的不再出轨保证书、女方同意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或女方放弃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诺书等。

这种证据不是否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是单一证据,法官无法否认亲子关系。

女方受孕期间,夫妻分隔两地,无同居可能。

如果男方提供了女方受孕期间两人分居的证明,女方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一般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该证据即使是单一的,也属于必要证据。

男方不具备生育能力的诊断书。

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据此否认女子生育的子女和自己有亲子关系,女方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一般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该证据即使是单一的,也属于必要证据。

子女与夫妻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

血型具有遗传规律,根据父母的血型,可以推断出子女可能的血型。比如男女双方的血型是AB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B型、AB型,而不可能是O型。男女双方的血型均为A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O型,而不可能出现B型、AB型。如果子女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男方据此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男子单方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报告

由于婚外性关系通常较为隐秘,能够证明女方在受孕期间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较难获得,因此有的男方会瞒着女方,私下带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意见是否是“必要证据”?目前尚无统一意见,但是多数法官对此予以肯定。

事实上,男子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是有问题的。首先,亲子鉴定涉及个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亲子鉴定的实施需要被鉴定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男方私下的亲子鉴定未经女方同意,通常也会对未成年子女采取欺骗手段,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男子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往往由社会上的鉴定组织完成,这些组织在人员配备、机构管理等方面很不规范,鉴定程序也缺乏实质监管,亲子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从审查。再次,毛发、血液、口腔拭子等检材均具有可替代性。男子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材,无法确定来自何人,据此做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未必与涉案子女有关联。

女方的自认。即,女方自认该子女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将女方对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自认作为“必要证据”予以采纳。笔者认为这是欠妥的。

身份关系诉讼应当追求实质真实,强调未成年人利益的保障,如如果女方拒绝亲子鉴定,即使女方自认该子女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非男方亲生,法院也不能据此直接否定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