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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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之五: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许你靠近一步

添加时间:2022/5/19 15:06:45     浏览次数:256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民事裁定,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受害人反抗家庭暴力、保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之后,施暴人必须离开受害人,不许靠近一步,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与家庭暴力告诫书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害人的保护更有效、更有力。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当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需要法院提供人身保护时,就可以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就会做出裁定,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不会主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本人。谁是受害人,谁去申请。受害人如果有代理人,其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保护令规定”)第2条】。该特殊情形包括: 

①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残疾、智障人士等。

②因受到强制,人身失去自由,或者身体受伤,无法行动,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受到威胁、恐吓,不敢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甚至有些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存在误解,他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只有受害人提起了离婚诉讼,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否则,无权申请。这是错误的。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条件【注:《人身保护令规定》第1条】。

2、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是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可能遭受家暴

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并且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尚未遭受家庭暴力,但是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如,施暴人和当事人发生矛盾,施暴人对当事人扬言,回家后等着瞧,看我怎么收拾你。

3、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提交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关系的证据。比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家庭暴力的证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证据【注:《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6条】:    

a.当事人的陈述;    

b.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c.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d.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e.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f.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g.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h.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i.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j.伤情鉴定意见;    

k.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上所述,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方式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法院也不同

(一)如果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人身保护,可以向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申请。

(二)如果受害人不提出离婚诉讼,而是单独要求人身安全保护,可以向如下法院提出申请【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

①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②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③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指出的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是“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居住地”既包括经常居住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申请,不受居住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受户籍的限制。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让施暴人靠近一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人民法院通常将施暴人和受害人隔离开,不让二人接触,最大限度的预防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可以是一种措施,也可以是多种措施【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

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为了发威泄愤,可能会骚扰、恐吓对方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甚至到对方父母的家里大吵大闹、打人砸东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明令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明令禁止被申请人(施暴人)进入申请人(受害人)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居住场所,甚至可以禁止其在附近活动。

责令被申请人(施暴人)迁出申请人(受害人)住所;

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居住,随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不让其在家中居住,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保护申请人(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注:《人身保护令规定》第10条】:

a.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b.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注:《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施暴人违反了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法院、居委会、村委会反映,并通过各种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期限的,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申请延长【注:《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是否批准,由法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如果提起了离婚诉讼,由于离婚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受害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一般都能得到法院准许。如果受害人不提出离婚诉讼,仅仅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失效前申请延长,法院一般不会准许。

 

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施暴人)如果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各项法律义务,可能会遭到训诫,并且可能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承担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注:《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