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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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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之四:告诫书,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

添加时间:2022/5/19 15:07:19     浏览次数:220
 

家庭暴力问题之四:告诫书,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

 

对于家庭暴力,我们一定要零容忍,一定要坚决抵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对抗家庭暴力毅然决然的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实际上,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离婚也不是唯一选择,我们也不提倡动不动就离婚,我们提倡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家庭暴力告诫书,就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手段,它是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护佑你一生的人身安全。

有家暴,找警察,这在我国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警察出警,并不仅仅是制止家庭暴力,警察还可以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警示【注:《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批评教育和告诫书是平行并列的两个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一般是批评教育,而不是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受害人报警之后,也很少有人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制度大部分时间沉睡在纸上,这是令人遗憾的。

家庭暴力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的书面的训诫、教育、警示,以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告诫书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刑事犯罪,就不能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一)仅仅是推搡、拉拽或者一般性的辱骂,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承认错误,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远远超过口头上的批评教育,解决了口头警告约束力不强的问题,有效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如下作用:

(一)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以书面形式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震慑、警示和教育。一旦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另一方可以随时拿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警告施暴人不要轻举妄动,这就能够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恶化升级,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一人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另外一份抄送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这就编织了一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注:《反家庭暴力法》17】。

(二)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降低离婚率

告诫制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行政干预措施,只是警示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夫妻双方仍然在一起生活,这有利于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避免走上离婚的道路。如果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二人就会处于分离状态,一般就意味着离婚。

(三)固定证据,离婚时可以随时出示。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公文书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可以将告诫书直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这就解决了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司法困境。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亲戚朋友碍于情面,一般也不愿意出庭作证。我国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之后,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对加害人发出告诫书,有利于及时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受害人将来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四)告诫之后,再有家暴,可以加重处罚

家庭暴力告诫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即使违反了,也不会有直接的法律后果。这是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区别。但是,告诫之后,再有家暴,可以加重处罚。比如,离婚诉讼时,可以对施暴人分割更少的财产、要求其支付更多的损害赔偿。如果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家庭暴力告诫书没有期限,已经做出,一直有效,这也是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重要区别。它是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随时都能发挥作用,时时刻刻震慑着施暴人,护佑着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