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问题之三:精神暴力知多少?

添加时间:2022/5/19 15:07:54     浏览次数:237
 

家庭暴力问题之三:精神暴力知多少?

 

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的行为和侵害精神的行为【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侵害精神的行为就是精神暴力,它是指加害人(通常是男方)对被害人(通常是女方)的精神施加暴力,对其身心造成伤害,致使其丧失独立的思想和人格,被动的接受一切,麻木不仁的生活着。精神暴力不会让受害人鼻青脸肿遍体鳞伤,却会摧残其思想意志和人格尊严。它只是诛心,并不伤人。

可怕的是,我们的社会对精神暴力很宽容。男方谩骂、侮辱、控制女方,通常只是被认为脾气不好,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并不认为是家庭暴力。很少有人指责男方,大多数人却会劝说女方多一点忍耐,少一点计较,不要和男方一般见识。由于精神暴力难以取证,女方即使被逼疯了,甚至选择自杀这种最极端的自我毁灭方式,也很难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这真是杀人不见血。

夫妻之间,不能针锋相对、斤斤计较,也无需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我们提倡夫妻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人格独立、思想自由,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就精神暴力而言,其本身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到,有些人也不知道什么是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结合我本人的司法实践,我把精神暴力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经常性谩骂、恐吓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的精神暴力。需要指出的是,谩骂必须是经常的,偶尔的谩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恐吓的方式,可以是威胁性的语言,也可以是威胁性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在此,我们列举两例,仅供参考。

在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该案例是20219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一,具有指导意义。

在李某(女)诉王某(男)离婚案中,据李某陈述,李某和王某因琐事争吵,王某为了发泄怒气,先是砸东西,后来将李某饲养的宠物猫使劲摔在地板上,还狠狠的踏上两脚,小猫血流满地,当场死亡。李某吓得瘫软在地,再也不敢争论了

(二)性暴力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列为家庭暴力,但是,司法界一致认为性暴力侵害女方的精神,是精神暴力。最常见的情形是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强迫女方接受侮辱性的性行为,比如与动物性交等等。

(三)经济控制

关于经济控制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可以参阅我的文章:《经济控制是不是家庭暴力?》,在此不再论述。

(四)强迫行为

强迫行为是指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按照男方的意愿,如果不同意,男方就会大吼大叫,歇斯底里,摔东西,打孩子,并且以各种方式刁难女方,直至屈服。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狂妄自大,家里的任何事情都必须听他的。女方如果不同意,男方就把女方逼到一个墙角,用手挡住,控制住女方,不让出来,面目狰狞,歇斯底里,嘴对嘴的大吼,直到女方同意。

(五)无端指责

无端指责是指事情无论对错,也无论大小,只要男方看不惯,就进行训斥,致使女方做事时缩手缩脚,畏首畏尾,也不敢随便说话,诚惶诚恐,不知所措,生怕做错了事、说错了话被训斥。

(六)精神控制

精神控制是指男方彻底驯服了女方,对其任意操纵,男方让干什么,女方就必须干什么,即使是错的,也必须去做,不许争论,只能服从。男方甚至可以要求女方自己惩罚自己,比如罚站、自己扇自己的耳光。有这样一个实例,男方在家里霸道专横。有一年麦收,男方要求女方和孩子周日去割小麦。到了周日,小麦没有熟,秸秆还是青的,根本不能割。但是,女方和孩子不敢不去,只能把小麦割下来,然后扔掉。

(七)限制人身自由

男方限制女方人身自由最常见的方式是立“家规”,比如,不许女方与异性有任何交往,不能一起走路,不能一起吃饭,甚至不能说话;女方下班后必须回家,必须几点到家,不许去其他地方;

“你是我的女人,不论穿外衣、内衣都是给我看的,我必须是第一个看到的,否则不许穿出去。”【注:第条来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女方在日记中记录的男方“家规”】

(八)公然羞辱女方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男方在公众面前贬低、挖苦、奚落、嘲笑、谩骂、羞辱女方。最不能容忍的情形就是男方把 “小三”领回家,当着女方的面,明目张胆的同居。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