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非典型形式及法律后果(下)
十六、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女双方离婚后,不再具有夫妻关系,不再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男方骚扰女方,除了报警之外,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答案是肯定的,离婚后,女方被前夫骚扰,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予以人身保护。
电视剧《我经过风暴》有这样一个情节:在律师李小萌的帮助下,徐敏和陈均离婚了,女儿菲菲由徐敏抚养,儿子念念由陈均抚养,徐敏带着女儿搬出原来的住所。离婚后,陈均依然纠缠徐敏,多次给徐敏发短信、打电话,要求告知住址。遭到徐敏的拒绝。于是,陈均就采取跟踪的办法,来到徐敏的住处,强行搂抱徐敏,要求回到自己身边。徐敏的母亲前来制止,被陈均蛮横的推搡到一边。在现实生活中,女方离婚后被前夫骚扰的事情并不罕见。有的男方毫无法律观念,也无道德观念,自以为曾经是夫妻,离婚后不停的骚扰女方,跟踪女方,甚至强行搂抱女方要求与女方发生关系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也适用于离婚后的妇女。如果女方离婚后被前夫骚扰,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予以人身保护。
十七、恋爱分手后,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恋人之间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是恋人又不同于一般的朋友,他们具有亲密的关系,有的已经同居,是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如果同居期间,男方对女方实施暴力,或者分手之后,男方骚扰女方,纠缠不休,女方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就是恋爱分手之后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林某(女)和赵某是情侣,因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为了报复林某,赵某对林某进行定位跟踪、安装监控摄像头、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还对林某使用暴力,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做出裁定,对林某进行人身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分手是正常的事情。有的男方,既无法律观念,也无道德观念,分手之后,以各种借口骚扰女方,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跟踪女方,强行搂抱女方,甚者借故殴打女方。女方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暴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也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和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恋爱分手后,女方遭遇来自男方的人身危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需指出的是,如果男方以恋爱、交友为名,追求女方,不停的骚扰女方,女方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八、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不会主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遭遇家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延长。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谁是受害人,谁去申请。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本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该特殊情形包括: ①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残疾、智障人士等。②因受到强制,人身失去自由,或者身体受伤,无法行动,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③因受到威胁、恐吓,不敢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法院
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遭受家暴,可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不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人身保护,只能向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受害人不提出离婚诉讼,而是单独要求人身安全保护,可以向如下法院提出申请:①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②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③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既包括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临时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向哪里的法院提出申请,不受居住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受户籍的限制。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提交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注意保留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在证据标准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为存在
“较大可能性”,而不是具有“高度盖然性”。受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应当发出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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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面对家暴,你有防卫的权利
我遇到过这样一个家暴案例,在黑龙江省萝北县,李某(女)长期遭受家暴。男方下手很特别狠,用皮带抽,用笤帚打,拳打脚踢,还不允许女方呼叫。如果敢大喊大叫,打得更厉害。有时,男方把女方带到山脚下进行殴打,任凭女方叫喊,无人能听见。女方不堪忍受家暴,跑到北京,委托为代理离婚诉讼。
家暴具有突发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方事先并不知道是否有家暴。当家暴如狂风暴雨般突如其来时,女方没有时间报警,也没有机会报警,要么忍受,要么反抗。为了对遭受家暴的妇女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女性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并免受家暴的不法侵害为标准。考虑到女性在力量对比方面处于弱势,女性进行反抗的时候,如果不能一招制敌,就会遭受更加严厉的家暴。我们应当充分体谅一个女性在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悬殊的情形下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和应激反应,不能以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女方客观冷静、手段对等,理智做事。
有的女性,为了反抗家暴,可能会事先准备工具。这并不妨碍正当防卫的认定。家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为了免受伤害,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邱某某故意伤害案。邱某(女)遭遇家暴,用水果刀将张某(男)刺成重伤,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邱某不负刑事责任。
另一个“反家暴”典型案例--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姚某(女)不堪忍受家暴而杀死男方,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二十、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即使家庭暴力真实存在,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无法认定。电视剧《我经过风暴》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女主人公徐敏与客户吃完饭后回家,遭到陈均殴打。徐敏报警后,陈均对警察说这是夫妻吵架。徐敏为安抚孩子,默认了陈均的说法,也没有要求伤情鉴定。陈均经常实施家暴,为了不留痕迹,有时将毛巾蘸湿后绑在手上进行殴打。徐敏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本无法提供陈均实施家暴的证据。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秘性,外人无从得知。受害方遭遇家暴,要有意识的收集证据,保留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一)几种常见的家暴证据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有家暴,就报警。法院审理家暴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施暴人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发生家庭暴力后,施暴人为了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通常会向忏悔、保证、发誓。受害人即使原谅对方,也不要完全相信对方的甜言蜜语,应当要求施暴人写出书面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这也是家暴的证据。
3、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收费单据等
施暴人如果将受害人打伤了。受害人应当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收费单据。
4、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等单位的调解工作记录
受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等单位反映情况,寻求组织的保护和帮助。上述组织一般会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相应的工作记录。这些工作记录就是家暴的证据。
5、照片、视频、录音、微信等
施暴人殴打受害人的照片,视频、录音,以及微信里辱骂、威胁的聊天记录,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6、证人证言,尤其是子女的证人证言
发生家暴时,如果有人目睹,可以请求目击者出具证人证言。家暴的目击者大多数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子女可以作为证人。即使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证人。
(二)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家暴的方式不同,证据收集的方式不同。
1、对于身体暴力,不要私了,一定要报警,拍照,鉴定伤情,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
受害人报警之后,还要自行对家暴的现场、受伤情况拍摄照片,录制视频,并且还要尽快去医院诊断检查。报警记录+受伤照片+住院病历,各个证据相互印证,这才是一个完美的家暴证据。
为什么警察出警了,还要保留受伤照片?原因很简单,这是为了在以后的诉讼中争取法官的支持。俗话说,眼不见,差一半。受害人口述的家暴事实,远不如视频、照片更直观,更震撼,更能打动法官。
为什么伤害不严重,还要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疗?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关联性。如果事后多日才去医院诊断治疗,施暴人可能会说伤害与家暴无关,不是他打的。
2、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受害人自己应当提前采取措施,制作并留存视频、录音、照片等
警察能够干预的,一般是身体暴力,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行为,即使报警,警察也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都是长期的行为,而不是偶然性事件。受害人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收集证据。至于如何收集证据,受害人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己想办法。收集证据一定要保密,不要让对方有所察觉。居家过日子,活得像特工,的确不应当。这也没有办法。为了维权,只能如此。诚如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所说,只要目的达到了,手段就是正确的。
3、必要时,争取孩子的支持,让孩子助一臂之力。
家暴时,受害人人很难自行录音录像。有的施暴人很狡猾,施暴之前先把受害人手机夺过来。我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经常家暴女方。他们的孩子十五岁了,很同情母亲,于是偷偷的录制家暴视频。离婚诉讼时,孩子将十几个视频交给了母亲。
二十一、家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法治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制裁和惩罚。家暴也不例外。家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施暴人【通常是男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与家暴造成人身损伤程度有关,可能是民事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
(一)受害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离婚时,不让施暴人获得子女抚养权,并且应当少分财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暴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即使施暴方表示悔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家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离婚财产分割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施暴人依法应当少分财产。此外,施暴人还应当向受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家暴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要求施暴人经济赔偿
有人认为,如果不离婚,男方殴打女方,即使造成人身伤害,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夫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没必要进行赔偿;《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排除了夫妻一方不离婚而要求赔偿的权利;夫妻之间进行赔偿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我认为,家暴是婚内侵权行为,男方殴打女方,造成人身伤害,即使不离婚,男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理由是:
1、人身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
2、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夫妻关系也不是侵权的免责事由。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向男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不是适用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4、司法实践中有婚内侵权索赔的成功案例。在山东省高密市,孙某殴打妻子逄某,造成轻微伤。逄某以人身损害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判丈夫孙某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婚内侵权索赔,仅限于故意侵权,不包括过失侵权。如果男方过失行为导致女方受到伤害,不存在赔偿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指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是由伦理关系处理的,不存在赔偿问题”【注: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三)实施家暴,可能丧失监护人资格
夫妻一方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就是法定监护人。如果配偶有家暴,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等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配偶的监护人资格。
(四)家暴造成轻微伤害,施暴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施暴人殴打受害人造成了轻微伤害、或以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另一方,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五)家暴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施暴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家暴被判刑的并不罕见。2022年11月,上市公司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宋某殴打妻子刘某,多处肋骨骨折,轻伤一级,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法律责任。
(六)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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