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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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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之二: “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

添加时间:2022/5/19 15:08:22     浏览次数:213
 

家庭暴力问题之二: “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

 

“冷暴力”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生活术语和社会术语,它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极其冷淡,拒绝任何形式的语言交流和情感沟通,长期的毫无理由的拒绝性生活,对另一方的任何事情都表现的无所谓,即使生病受伤,身处困境,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冷若冰霜,形同陌路。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家庭就是一个空壳,没有丝毫的亲情和温暖。

“冷暴力”不会伤害人的身体,却会伤害人的精神和情感,是一种精神虐待。由于遭受“冷暴力”,夫妻一方孤独寂寞,无奈又无助,整日生活在郁闷和烦躁之中,对生活失去热情,对人生失去信心,郁郁寡欢,苦不堪言。

对于“冷暴力”,很多人【主要是女人】以前的做法是默默忍受,自认倒霉,委曲求全,了此一生。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 冷暴力 ”开始凸显并日益得到社会的关注。人们普遍认为,漠不关心的“冷暴力”和拳脚相加的“热暴力”具有同样的危害,都是家庭的毒瘤,必须坚决抵制。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冷暴力”如同绝症,无药可治,无计可施,唯有离婚,方能解脱。 离婚时,如何认定“冷暴力”的法律性质,“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争议。

我认为,冷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理由是: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注:《反家庭暴力法》第2】。家庭暴力既包括对身体的侵害行为,也包括对精神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方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通过《家庭暴力法》列举的这些方式,我们可以得知,家庭暴力都是积极的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尽管“冷暴力”侵害夫妻一方的精神和情感。但是, “冷暴力”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害精神的行为,而不是积极的行为,不符合家庭暴力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应当属于家庭暴力,而应当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注:《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因“冷暴力”提起离婚诉讼,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冷暴力”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大多数人们对“冷暴力”羞于启齿,不愿提及,外人也难以得知,更不可能亲眼目睹。离婚诉讼时,即使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有“冷暴力”,也很难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