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非典型形式及法律后果(中)
八、“死缠烂打”是不是家暴?
死缠烂打是指男方不顾女方的强烈反对,不停的给女方发信息、打电话,跟踪女方,骚扰女方的生活,甚至上演苦肉计,哀求女方回到自己身边。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男女双方分居期间、离婚后,或者恋爱分手之后。男方表面上执着的追求女方,痛改前非,请求女方谅解,实质上是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女方感受,迫使女方服从自己,受自己控制。“死缠烂打”反映了男方的极度自私和强烈的掌控欲,是一种精神暴力。鉴于男女双方的特殊人身关系,这种行为可以视为广义上的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男方对女方的死缠烂打规定为家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将男方的死缠烂打定性为家暴。林某(女)和赵某系夫妻,后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后,赵某通过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还对林某使用暴力,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做出裁定:禁止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林某。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为了追求女方,也会死缠烂打,这种做法被某些人自诩为获取美女芳心的独门绝技。这种情形不能视为家暴。为了摆脱男方的纠缠,女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的人和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亲密接触的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九、宣扬隐私是不是家暴?
人人有隐私。隐私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是一种基本人权,它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自由、尊严和安全。没有隐私,就没有自由【注:蒂莫西勒瑞纳】。隐私一旦公之于众,当事人必然受到众人的嘲笑和奚落,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伤害,甚至会无地自容,羞于见人。宣扬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隐私权。与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它的侵害程度更深,侵害时间更长,侵害范围更广,消除难度更大,甚至一生都无法消除。如果男方宣扬女方的隐私或者以宣扬隐私相要挟,是对女方精神上的侵害,是精神暴力,是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宣扬隐私规定为家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谌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将宣扬隐私定性为家暴。罗某(女)与谌某(男)系夫妻关系。罗某起诉离婚,并以谌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谌某不同意离婚,以公开罗某的隐私相要挟。遭到罗某拒绝后,谌某随即找到罗某的领导,披露罗某的隐私,导致罗某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精神上的侵害”。谌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实际侵害。因此,法院对谌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惩罚措施。
在谌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影响下,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将“宣扬隐私”明确规定为家暴。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采纳了该观点,禁止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抢夺孩子是不是家暴?
离婚之后,或者分居期间,男女双方抢夺孩子的事情并不罕见。很多人抢夺孩子,是以“爱”的名义实施的,比如想念孩子,关心孩子,让孩子回到自己身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等等。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侵害了夫妻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这不是“爱”,而是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抢夺孩子时,男女双方都不会殴打孩子。这是与其他家暴不同的地方。孩子是双方抢夺、藏匿的对象。抢夺行为会导致孩子心理恐惧,不敢出门、不敢上学,害怕被抢走。孩子目睹抢夺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内心会受到极大的冲击,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孩子是抢夺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抢夺行为是对孩子实施的暴力,应当予以禁止。
《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抢夺孩子规定为家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小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将抢夺孩子定性为家暴。蔡某与唐某(女)离婚后,儿子小蔡跟随唐某直接生活。春节前夕,蔡某要求带走小蔡,唐某不同意。蔡某就带着几个人,潜伏在小蔡放学回家的路上,将唐某打倒在地,不顾小蔡的哭喊,强行带走小蔡。为保护小蔡的人身安全,唐某作为监护人代小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蔡某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小蔡,并当着小蔡的面殴打其唐某,对小蔡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依法做出裁定,禁止蔡某接触小蔡。
十一、醉酒打媳妇是不是家暴?
有的男方,平时很老实,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一副谦谦君子的样子。喝酒之后,就会撒酒疯,发脾气,辱骂、殴打女方。酒醒之后,又向女方道歉,声称醉酒失控,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请求原谅,甚至自己抽自己耳光,以示悔过之心。
醉酒后行为失控,辱骂殴打媳妇,是家暴吗?有人认为不是家暴,因为家暴是男方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行为。男方醉酒后行为失控,辱骂殴打媳妇是无意识的行为,不属于家暴。女方遇到这种情形,应当赶紧躲避,避免受伤。等到男方酒醒了,再回家过日子。
我不赞成上述观点,我认为,醉酒失控后辱骂殴打媳妇,依然是家暴。理由是:
醉酒之后,人的行为能力确实受到限制,意识模糊,行为失控。但是,男方本身没有任何精神疾病,这种精神障碍并非病理性原因导致的,而是男方主动喝酒造成的。男方明明知道自己酒后失控经常施暴,仍然放纵自己,大量饮酒,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由于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精神障碍,短暂性地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男方应当对自己的暴力行为负责。醉酒不是推脱责任的理由。
绝大多数情况下,男方即使醉酒,也并非完全丧失意识,只不过以酒盖脸,借酒撒疯,发泄对女方的不满,意图进行控制而已。醉酒之后,男方实施家暴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女方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对于醉酒后辱骂殴打媳妇的行为,我们应当识破真相,坚决抵制,不能宽恕。
十二、以打骂的方式管教子女是不是家暴?
有的父母,对待子女极其粗暴,子女不听话,不顺从自己,伸手就打,张嘴就骂,如有反抗,棍棒相加。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管教子女,让他们好好做人,还经常自诩自己对子女的规矩大,要求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很多人认为父母有管教子女的责任,父母打骂子女,只是脾气暴躁,方法不当,并不算太大的过错。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父母以打骂的方式管教子女,如果情节严重,属于家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公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将父母以打骂体罚的方式管教子女的行为定性为家暴。桂某某(殁年10岁)是李某(女)的女儿。李某与杨某(男)是同居关系。二人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年2月6日中午,李某、杨某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并最终死亡。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法院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父母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连续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未成年子女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父母管教子女是应当的,但是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即使子女做错事情,也应当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不能拳脚相加,又打又骂。父母也应当充分理解子女,尊重子女,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子女,否则就是控制子女,就是家暴。
十三、家暴告诫书,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
有的家庭,家暴频繁,三天两头的吵架,但都是小打小闹,没有严重后果。无非是你骂我,我骂你。男方即使动手,也就是推搡几下,不会把女方打的鼻青脸肿伤痕累累。警察出警,通常是批评教育,口头警示。当事人对此习以为常,置若罔闻,一点不在乎。没过几天,该吵还是吵,该打还是打。我代理过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天天打女方,女方天天报警,以至于听到报警电话,警察就知道是她。遇到这种情况,警察不能出警后仅仅进行口头警告,而是应当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书面的形式对施暴人进行警示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具体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一)推搡、拉拽或者辱骂其他家庭成员,情节轻微;(二)实施家暴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承认错误,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保护作用、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远远超过口头上的批评教育。家暴告诫书一式四份,施暴人、受害人一人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另外一份抄送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这就编织了一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反对家暴,共同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恶化升级,切实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施暴人如果不遵守,就会遭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如果家暴行为涉嫌犯罪,施暴人曾经被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家庭暴力告诫书没有期限,已经做出,一直有效,这是它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重要区别。它是一张永不失效的护身符,随时都能发挥作用,时时刻刻震慑着施暴人,护佑着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十四、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许靠近一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暴受害人建立的人身安全隔离墙、防火带,是家暴受害人反对家暴保护自身安全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之后,施暴人不能靠近受害人,甚者不能靠近受害人工作、生活的区域。如果双方共同居住,随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施暴人迁出,不让其在家中居住,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施暴人离开之后,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甚至不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威胁。
有的施暴人,为了发威泄愤,可能会骚扰、恐吓受害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甚至到受害人父母的家里吵架闹事、打人、砸东西。如有这种情形,受害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受到同样的人身保护。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送交当事人之外,还应当送达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如果施暴人违反了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法院、居委会、村委会反映,追究其法律责任。施暴人可能会遭到训诫,并且同时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十五、不离婚,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提起离婚诉讼是否有必然关系?是不是只有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离婚,就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报警?答案是否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不提起离婚诉讼,受害方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4月,我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女)是河北省邢台市某学校的高三年级语文教师,因家庭琐事被丈夫李某多次殴打。因为处于高考前夕,王某暂时不想进行离婚诉讼,害怕影响教学影响学生的高考成绩,于是搬到学校居住。李某不依不饶,天天到学校纠缠,还剪断女方宿舍的电线,砸坏炊具餐具,赖在屋里不走,逼着女方回家。因为他们是夫妻,学校也不便太多干预。女方向我咨询,我建议女方收集男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前往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禁止男方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骚扰、威胁女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甚至有些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存在误解,他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只有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否则,无权申请。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是受害人遭受了家暴或者可能遭受家暴,与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是否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条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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