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马某夜班,凌晨4点多,马某突然头疼,走路有些踉跄。凌晨5点多,马某被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2021年3月14日18时48分,就在马某发病约62个小时后,马某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但这个时间距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视同工伤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过去了大约14个小时。
2021年6月23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马某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因是:“马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马某家属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马某家属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及马某生前所在单位一并告上法庭。
据《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规定,“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和无自主呼吸。马某家属认为,马某在2021年3月12日7时01分已经是脑死亡了。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神经疾病中心党支部书记、神经外科副主任路长宇告诉记者,目前在中国没有一家医院会以脑死亡作为宣布病人死亡的标准,不可能在病人还有呼吸、心跳、血压的情况下,医生就决定给患者“拔管”或停止生命支持的机器,这个决定必须也只能由家属来做。但如果一个病人确认是脑死亡,就意味着无法再苏醒过来了。
法院认为,2021年3月12日4时30分马某突发疾病晕倒,当日5时36分入院治疗,3月14日18时48分死亡,从入院到死亡时间大约61小时。马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主张马某于3月12日脑死亡,关于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脑死亡时间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死亡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信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并无不当。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无存活可能,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目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看法不一。有专家认为,仅仅因为“48小时时限”而区分是否享有工伤待遇,恐出现因利益诉求而出现放弃抢救的伦理问题。也有专家表示,以48小时为界虽然有些机械,但实际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其他情形,将疾病等更大范围因素引起的死亡纳入了保障。在现实情况中,伤者在抢救时,尤其是对于因事故而陷入重度昏迷的,抢救时间很可能超过48小时,对于家属来说,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愿意放弃,这是人之常情。因此对于“48小时”应有更合理的考量, 如合理的时间区间、区间的界定标准,特别是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一般意义的临床死亡等,应该更加科学明确。【来源: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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