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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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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那些事⑩:绝当后,当户没有义务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添加时间:2022/8/15 9:44:44     浏览次数:191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典当公司在绝当后,并没有处分当物,而是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后,将当户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这种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绝当后,典当行应当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按照典当制度,典当行在绝当后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当物实现自己的权利。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如果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故意不行使权利,对于增加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二、绝当后,当物所有权转移,当户没有义务支付综合费

绝当后,当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对“当物”不再负有典当意义上的保管义务。即使保管,也是对自己物品的保管,而不是对当物的保管。当户丧失了当物的所有权,也没有义务支付综合费。

三、绝当后,典当行让当户继续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扩大了债务范围

绝当发生后,典当公司应当通过处分当物,使当户从无法负担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当户以丧失当物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不再向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所以,典当行不及时处分当物,而是要求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实际上扩大了当户的债务范围,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典当的本意。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