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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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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那些事⑧:绝当后,当户不协助典当行处置当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添加时间:2022/8/15 9:46:09     浏览次数:180
 

  

绝当后,典当行有权对当物进行处理,并以所得款项实现受偿。但是,对当物的处理,尤其涉及到房产、汽车等当物的处理,需要当户【注:即产权人】的配合。如果当户不配合,典当行无法自行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其质押权或抵押权。

我国法律中的合同义务,既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注:《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同样属于违约。在典当法律关系中,配合典当行处理当物就是当户的附随义务。如果当户拒绝,甚至人为制造障碍,就违反了合同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民法典》第577条】。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大致有三种计算方式,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息费标准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具体到个案,如何计算损失金额,需要法官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典当行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典当行怠于行使权利,故意拖延当物变现时间,造成当户多赔偿损失,损害当户利益,应当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注:《民法典》第591条】。我国法律并未对典当行处置当物的“合理期限”做出规定。一般而言,典当行的合理诉讼准备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典当行应当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让当户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