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又叫死当,指典当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而导致的法律事实【注:《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绝当并不是违约后果,而是典当业的特有经营规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抵押借款合同的重要标志。构成绝当有两个要件:
(一)行为要件,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致使典当行无法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费用,只能以绝当物品变现受偿。
(二)期限要件,即当户在一定的期限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才能认定为绝当。关于绝当期限,世界各国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在典当期限之外给予当户5日的宽限期【注:《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绝当有以下三个法律后果:
(一)当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典当行可以依照规定处置当物,实现受偿
绝当后,当物的所有权转移,典当行取得当物的所有权,有权将绝当物变价处置,收回当金、利息和费用。由于动产、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均可以作为当物,有的当物价值比较大,若绝当物品无条件地归属典当行,损害当户利益,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我国将绝当物品的处理方式按估价金额加以划分,采取了绝当物所有权有条件转移的制度,即: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无条件取得绝当物品的所有权。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注:《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
(二)典当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因典当形成的债权债务消灭,当户不必再向典当行还本付息
绝当之后,典当行取得当物所有权,并可以通过处置当物获得当金、利息、费用,当户无需再履行付款义务。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基于典当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基于典当合同的特点,当户和典当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完全终止,双方仍需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比如当户对典当行处分当物的协助义务。
(三)当户的赎回权消灭
按照我国典当业的传统规则,当期届满,过期不赎,构成绝当,当物的所有权就转归典当行,当户同时失去赎回权利。在实践中,绝当之后,当户交付一定的金钱之后,也能取回当物,但是,这不是基于回赎权,而是基于买卖。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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