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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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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那些事⑤:赎当,究竟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

添加时间:2022/8/15 9:47:38     浏览次数:179
 


赎当,指当户按照当票(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清当金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赎回当物。赎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当户提前赎回当物,终止典当交易。提前赎当时,典当行通常采用按日计收与按月计收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即,当期短则按日计收,当期长则按月计收。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当期超过5日的,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二)按期赎当,典当期限届满,当户赎回当物,终止典当交易。这是正常的典当行为,当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费用即可。

(三)逾期赎当。典当期限届满后,在法定的宽限期内赎回当物,终止典当交易。我国规定的赎当宽限期为5【注:《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逾期赎当的,当户除了支付逾期的利息、费用外,还应当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费率为原来息费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典当制度和行业规则,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典当合同成立后,当户可以提前赎当、按期赎当、逾期赎当,也可以不赎当而构成绝当,任由典当行处置当物以收回当金、利息和费用。当户的任何一种行为均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独立的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因此,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不是当户的义务。如果当户到期不赎,典当行无权要求当户必须支付当金,赎回当物。

在“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出当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出当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出当人赎当、清偿债务。”该案例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期】上,明显的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