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金缩水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典当业的行话、俗语。它是指当户实际得到的当金金额低于当票记载的金额。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但是,典当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预扣利息或综合费用,当户实际取得的当金数额,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金利息不得预扣【注:《民法典》第670条、《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即使双方约定典当行可以预扣利息,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综合费用是否可以预先扣除。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我认为,对于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一)如果典当双方明确约定典当行支付当金的同时可以预扣综合费用。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典当行可以预扣综合费用。
(二)如果典当双方没有约定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当户应当按月支付或赎当时一次性支付综合费用,典当行不能预扣综合费用。理由是:
①典当综合费用是典当行对典当借款行为和当物进行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管理和服务与收费在时间上的对等性,一次性预扣典当综合费用,相当于默认了典当行提供了整个典当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如果当户提前赎当,这对当户是不公平的。
②典当是一种融资方式。当户和典当行表面上是平等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当户处于困境,急需资金,肯定不愿意让出借人预扣任何费用。预扣综合费用,实际上违背当户的真实意思。
当金缩水实质上是典当行的违约行为。如果当金缩水,当户有权按照实际取得的数额偿还当金,计算利息和相关费用。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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