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您的位置:合同纠纷>

典当那些事③:综合费用、利息和违约金

添加时间:2022/8/15 9:48:31     浏览次数:311
 
  

典当的综合费用、利息和违约金

 

相对于银行贷款,典当行的贷款门槛很低,只要有抵押物品,即使是失信人员,没有稳定的收入,依然可以获得贷款。这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典当借款。

我国关于典当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典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民法典》实施以后,该办法并未废除,依然有效。此外,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国的金融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确定典当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引发了社会的争论。

综合费率和利率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就是合法的?

综合费用和利息叠加计算的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与综合费用、利息是否可以同时收取?

违约金是否应当与综合费用、利息叠加计算?

这是非常普遍的极具争议的几个问题。对于这几个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综合费用单独计算;违约金属于利息范围,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能超过年化24%

第二种观点:服务费实际就是利息,服务费、利息、违约金三项总和不能超过年化24%

第三种观点:利息、违约金和综合费用可以同时收取;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化24%; 综合费用单独计算,不和利息、违约金叠加受限。综合费用不能超过《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的上限,但可根据实际费用调整【注:该观点来自《典当中的费、息、违约金的关系及上限》,作者: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教授李志刚,文章来源:《法与思》】。

我不同意上述观点,我的观点是:

综合费用和利息叠加计算,综合费率和利率之和(年化利率)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其中,综合费用据实收取,但不能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利率按照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违约金单独计算,不能过高或过低于损失,但不与综合费用和利息叠加计算;

综合费用、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收取

 

一、典当利率应当按照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在我国,典当的利率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而是由典当行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典当行的监管部门几经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都担任过监管部门。20184月,典当行由商务部转隶银保监会监管【注: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典当的利率,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的规定并不一致。

商务部的规定是: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注:《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

银保监会的规定是: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十)条】。

20184以后,银保监会是典当行的监管部门,当金利率应当执行银保监会的规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贷款利率。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目前只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因此,当金利率应当按照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二、典当的综合费用应当据实收取,不能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典当行可以收取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注:《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

综合费用应当据实收取。中国银保监会做为典当行的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十)条】。《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费率的上限是: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注:《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

需要说明的是,《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是典当行可以规定的综合费率的上限,是“天花板”,但并不是典当行在该范围内可以任意收取综合费用的法律依据,并不是说只要不超过上限,任何费率都是合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这样,就违背了据实收取的原则。

典当属于金融借款。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注:《九民会议纪要》第51项】。该规定也提现了综合费用据实收取的原则。

如果当户认为综合费率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典当行应当证明所收取的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其正当性。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典当行的服务和实际费用支出,调整综合费率。

三、利率和综合费率之和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一)利率和综合费率共同构成典当的年化利率

贷款年化利率比例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计算。……这里所说的贷款年化利率,是一个实际成本的概念,以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其中,贷款成本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服务费、保证保险费、融资担保费等各类费用【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就典当而言,利息和综合费用都属于典当的贷款成本,典当利率和综合费率共同构成典当的年化利率。

(二)典当的年化利率(利率和综合费率之和)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否则就是高利贷。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注:《民法典》第680条】。典当行的交易行为必然受《民法典》的调整。因此,典当的年化利率不能是高利贷。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高利贷是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借贷。至于利率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借贷事实进行认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5条】,“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典当行是地方金融组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典当属于金融借款。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的利率和规则【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条关于借款合同】。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精神原则,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因此,典当年化利率的上限应当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是 “天花板”,是不能突破的。

在司法实践中,典当行可能同时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也可能只收取综合费用而不收取利息,无论如何约定,典当的年化利率不能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刘贵祥专委指出,金融机构违反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超出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规定收取利息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无效;违规向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或者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应当认定无效。……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借款人主张依照《民法典》第561条、第670条的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该《意见》对于贷款年利率24%之内的部分予以支持。鉴于该《意见》发布于党的十九大之前,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相矛盾,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不应当再适用【注:该《意见》发布于201784日,与之相矛盾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四、违约金是典当双方自愿约定的,违约金单独计算,如果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调整。

在典当过程中,如果当户不按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典当行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当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或者低于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整【注:《民法典》第585条、《会议纪要》第11条】。

典当属于金融借款,不受民间借贷规则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典当行不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叠加受限,不能高于LPR的四倍【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但是,该规则不适用于典当。典当中的违约金不与综合费用、利息叠加受限。

20235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合理的综合费用,但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综合费用和利息收取总额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32条】。该办法与本文的观点是一致的。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