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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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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那些事②:当物及其质押、抵押

添加时间:2022/8/15 9:48:56     浏览次数:217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当物或者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哪些 “物”可以成为“当物”, “当物”应当如何抵押或质押。这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当物不合格,或者当物的质押、抵押方式不合法,典当法律关系就不成立或不生效。

一、就当物而言,可以质押的当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可以抵押的当物只有房地产。当物必须是当户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一)可以做为当物的动产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并非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当物。被查封的物品、赃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作为当物,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能作为当物【注:《民法典》第425426条、《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此外,动产作为当物,一般应具有独立性和可移动性,否则,也不能作为当物。

(二)可以做为当物的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注:《民法典》第440条】。

(三)房地产。

二、就担保方式而言,当户只能将动产和财产权利进行质押,或者将房地产进行抵押。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担保方式,不允许动产抵押、第三人保证、第三人财产担保等。这与其他借贷关系存在明显区别【注:《典当管理办法》3】。

为了方便快捷,当户和典当行也可以设定最高额质押或抵押。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动产质押为“当”,不动产抵押为“典”。典当权与债权同时设定,“典当”与“借钱”同时发生,并且为前提。一般民事担保的设定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担保权为主债权的从权利。这也是典当与一般担保借款合同的重大区别。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